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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6〕21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现就做好我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和范围:
1.禁放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禁放范围(按顺时针方向)
七星大桥---104国道---城东大桥(南)---新昌江---冷湖---引水渠---湖莲潭东风桥---蟠龙路---城南路---104国道南复线---体育场路---七星转盘---七星大桥(以上地段的右侧区域);新昌大桥至眠山陵园路段。
二、禁放区内,公安机关不再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不再发放烟花爆竹运输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在禁放区范围内经由道路运输的许可证。
三、禁放区内,安监部门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四、禁放区内,凡违反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对在禁放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有关信息、纳入本县信用信息平台。
五、教体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教育学生不得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各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电话为:110。
八、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县政府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