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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城市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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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CD01-2016-0003

新政办发〔2016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市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8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城市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设施工扬尘控制,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车辆运输和工程渣土清运等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  新昌县人民政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

第五条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施工(作业)各方主体负责、公众参与和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一)县环保局: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建设局:负责建城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建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水利水电局:负责建城区范围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施工和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城区范围内交通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乡镇、园区、七星新区: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及建设工程拆除等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七星街道、羽林街道、南明街道:负责做好个人自建房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规范运输管理工作。

(一)县公安局:负责对无《工程车辆运输通行证》上路营运,不按核准线路、运输时间、超载、超限、抛、洒、漏、滴污染路面等行为的车辆进行处罚。

(二)县交通局:负责对在公路上非法营运车辆、超限、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等行为进行处罚。

(三)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污染路面、偷倒、随意倾倒、抛散或者堆放建筑渣土、不按照指定路线进行运输等行为的车辆进行处罚。

县建设、建管、水利、交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城区范围内建设工地大门内冲洗平台设置、冲洗设备配备及工程车进出场冲洗等情况的监管工作。

县高新园区、工业园区负责做好园区建设工地大门内冲洗平台设置、冲洗设备配备及工程车进出场冲洗等情况的监管工作。

县七星街道、羽林街道、南明街道负责做好个人自建房工地大门内冲洗平台设置、冲洗设备配备及工程车进出场冲洗等情况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研究与开发减少扬尘的绿色环保安全施工作业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推广应用建筑预制构配件,减少工地现场散装水泥使用和砂石等建筑材料的露填堆储,切实降低城市扬尘污染。

 

第二章  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控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

第十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当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实施方案、现场管理机构建立、扬尘防治责任落实到位等情况。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各项扬尘防治措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执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指定项目部扬尘防治专职人员,做好扬尘防治工作的实施和管理;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做好日常检查,纠违工作。对现场存在严重的扬尘污染隐患,有责任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包括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工程项目部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政府发布重污染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三)工程概况标志牌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应包括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监督部门电话。

(四)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施工,围档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主要路段高于2.5,一般路段高于1.8。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五)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当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要,其余场地应当绿化或固化。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池、排水沟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落实冲洗制度,安排专职冲洗人员,建立车辆冲洗台账,加强雨天土石方运输管理,严禁车辆带泥出场。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中。

(七)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或采取雾化降尘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八)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覆盖或绿化,严禁裸露。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应当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漏或抛撒。

(九)施工现场的水泥罐应当配备密闭式进出料防尘设置,减少粉尘排放;水泥及其它粉尘类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

(十)在建工程在主体施工阶段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进行全封闭,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凡是有污染和破损的,必须立即更换。

(十一)提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袋装、桶装化。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方式及时清运,严禁临空抛掷。

(十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固定垃圾存放点,垃圾应当分类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严禁焚烧、下埋和随意丢弃。

(十三)拆除工程应当采用围挡隔离,并采取洒水降尘或雾化降尘措施,旧料、废砖、渣土等废弃物应及时覆盖或清运,严禁敞开式拆除。拆除完工后,对空旷的场地应当绿化、覆盖或固化,防止因风吹产生扬尘。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十四)对停工满1个月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十五)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重污染天气作业时,应按照《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施工及道路扬尘应急行动方案(试行)》要求,根据不同响应等级,通过电话、短信平台等方式发布建设工地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一)四级(蓝色预警):施工现场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回填土、清运建筑垃圾等作业必须边施工边适当洒水。

(二)三级(黄色预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施工现场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回填土、清运建筑垃圾等作业,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三)二级(橙色预警):根据实际,限制施工现场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回填土、清运建筑垃圾等作业,加大洒水降尘力度;污染严重的工地停止土石方运输、平整土地、回填土等施工作业。

(四)一级(红色预警):施工现场停止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土石方运输,停止脚手架拆除、土石方作业、平整场地等施工;工地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全部采取覆盖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中。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相关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道路硬化、冲洗台的设置及扬尘控制的有关措施等进行查验。建设单位违规施工的,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扬尘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和诚信评价体系,对扬尘控制管理不力受到通报批评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项目、单位和责任人,不得参评各类绿色工地、文明标化工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县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行政处罚的,各相关责任部门应按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要求,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档案,并将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条  县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全力配合,加强联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加强对城市扬尘治理的监管,及时沟通和协调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必要时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净化城市环境,降低大气扬尘污染。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对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问题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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