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发〔201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财政建设,理顺县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街道)聚财理财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从
一、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匹配原则。合理界定乡镇(街道)财权,逐步调整事权,使事权与财权相统一。
二是分类管理原则。按乡镇(街道)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继续实行分类管理,加大对中心镇、特色镇基础设施支持力度。
三是均衡发展原则。完善收入分成激励办法,进一步激励乡镇(街道)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同时向山区类乡镇倾斜,逐步缩小山区类乡镇与平台类乡镇差距。
四是保障运转原则。体现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和普惠性,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运用转移支付保障乡镇(街道)政权机关正常运转。
二、财政体制类型
按照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将全县乡镇(街道)划分为四类:
一类:澄潭镇、儒岙镇、大市聚
二类:梅渚镇、镜岭镇、小将镇、回山镇、沙溪镇、城南乡
三类:东茗乡、双彩乡、巧英乡、新林乡
四类:羽林街道、南明街道、七星街道
新林乡由于钦寸水库建设特殊原因,对基数分成和超收分成按照三类乡镇的平均数安排。
三、收支范围
1.财政收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财政收入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及地方税收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等地方收入部分。
对按园区财政体制结算的园区内新创办企业所缴纳的上述范围的收入,按所在乡镇、园区5:5分享;新落户园区企业上述范围新增收入按园区、搬入地、搬出地3:4∶3分享。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专项收入和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涉及国有资产(资源)出让转让等一次性因素形成的收入不纳入乡镇收入范围。
街道不核定收入范围、基数,不实行收入结算。
2.财政支出范围。按照事权划分应由乡镇(街道)承担的本级机关运转支出及本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主要包括:乡镇(街道)机关运转经费支出;隶属乡镇街道管理的农林水、村镇建设、交通设施、环境整治、社会保障、文化、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等支出。
四、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继续给予乡镇倾斜:一类乡镇以上一轮后三年(即2013-2015年)收入基数的平均数加当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际增长比例的50%的增长系数确定2016年基数,以后年度按基数实行同系数环比增长;二类乡镇以上一轮后三年(即2013-2015年)收入基数的平均数加当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际增长比例的30%的增长系数确定2016年基数,以后年度按基数实行同系数环比增长;三类乡镇以上一轮末年(即2015年)收入基数确定2016年基数,一定五年不变。
2.支出基数。乡镇(街道)以全额拨款在编在职行政事业实有人数为依据,对基本工资、县级及以上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缴费全额纳入支出基数,公用经费及涉及人员定额的其他基本支出按行政事业人员分别核定;街道的社区人员和社区有关工作经费、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补助以及承担县政府公共事业责任的人员经费等按规定的标准列入支出基数;村主职干部及村监委主任的基本报酬等有关经费按现有规定执行;乡镇(街道)自收自支人员经费由乡镇(街道)统筹解决。
乡镇(街道)教育事业费由县主管部门管理,卫生事业费由县主管部门代管。
3.乡镇(街道)收支基数逐年下达。
五、收入分成办法
1.基数分成。对乡镇当年收入实绩比上年增长达到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水平及以上,给予基数分成。
符合条件的按下达给乡镇收入基数的3%给予分成。
2.超收分成。
超基数分成:各类乡镇收入实绩超当年收入基数部分,按70%给予分成。
增长分成:各类乡镇当年收入实绩同比增长超过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水平以上,超过部分再给予20%增长分成。
3.营改增基数分成。在上级未改变营改增财政收入分配规定前,暂按各乡镇营改增范围2012年营业税实绩或前三年营业税实绩平均数从高下达给各乡镇营改增基数,作为乡镇财政收入实绩的增加项,纳入体制分成中结算。
4.引进县外收入分成。对乡镇引入县外企业所缴纳的纳入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的收入,按收入实绩的80%给予分成。
对街道引入县外企业所缴纳的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的收入,由县财政按收入实绩的80%给予项目资金奖补。
5.土地出让金结算。除园区分享的出让土地金外,其余乡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税费后全部专项返还乡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完成任务奖励。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乡镇(街道)完成任务及承担县委、县政府任务的奖励,未完成收入基数或年终决算发生赤字的乡镇(街道)取消完成任务奖。
2.财力性一般转移支付。2016年,安排2500万元财力性一般转移支付补助,其中街道补助2000万元,二、三类乡镇补助500万元,以后年度按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逐年增加。
3.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县财政2016年安排6000万元设立乡镇发展基金,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建设补助,其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中心镇、特色镇补助,其他乡镇安排1000万元。乡镇发展基金补助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情况按年结算。乡镇发展基金如有结余不结转,由县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以后年度按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逐年增加。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七、其他事项
1.加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各乡镇(街道)必须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收入征管,乡镇(街道)的全部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结合财力实际,区别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财政支出,认真编制和执行乡镇(街道)财政综合预算。预算草案和执行中的预算调整,要事先送县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要事先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时间编制财政决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后送县财政部门备案。
2.加强乡镇(街道)财务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支出约束,切实厉行节约,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得扩大津贴补贴发放范围,除上级明确外不得乱设考核奖励项目,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会议、培训费、节庆活动等支出,严格控制编外人员人数。
3.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对已经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加以科学分类,建立完整齐全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档案和台账。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第一责任人,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本体制从
5.本通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新昌县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