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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昌县修建防空地下室相关事项的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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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6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镇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次修正)等法律、法规精神,参照绍兴市人防政策,结合新昌实际,现就我县结合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称“结建”)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结建”范围

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在下列区域内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昌县中心城区(南明街道、七星街道、羽林街道、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昌工业园区)。

2.浙江省人防重点镇(澄潭镇、儒岙镇、大市聚镇)。

二、“结建”标准

在“结建”范围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居民住宅的,新昌县中心城区的修建比例为8%,浙江省人防重点镇的修建比例为7%

2.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新昌县中心城区的修建比例为5%,浙江省人防重点镇的修建比例为4%

三、相关规定

120151210(含)以后,按实施办法第三次修正后的“结建”政策执行。已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项目(含分期项目的已审批部分)不再追溯调整。

220151210以前已依法获得土地(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或是持有县政府土地划拨文件)的人防未审批项目(含分期项目的未审批部分),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自主选择实施办法第三次修正前或者修正后的“结建”政策执行,但分期项目未审批部分只能选择执行一种政策。

3.“结建”政策按实施办法第三次修正后执行的项目,按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要求修建。

4.我县原相关文件规定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5.本意见与第三次修正后的实施办法同步执行,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4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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