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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新政办发〔2016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4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是指县财政专户的资金。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财政专户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专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是指将财政专户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一般采用招投标方式,并结合经济发展贡献大小确定。招标标的为资金收益率,招标方式为多重价格招标。若出现投标标的相同的情况,按照投标银行的经济发展贡献大小评标确定。

经济发展贡献是县政府对各商业银行上一年度有关我县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支持度等指标进行量化评价。

具体招投标规则和评标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县财政局制定。

第六条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对象为设立于新昌县区域内的银行金融业,并具备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委上年度评级分支机构的2级以上或法人资格的3级以上。

第七条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的每期定期存款规模和存款期限由县财政局按确保专户资金支付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每家参与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总额的30%,每家投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余额占同期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30%

 

第三章  定期存款存放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依据招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县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款协议开具划款凭证。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一条  定期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入财政专户账户。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参与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该行参加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行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财政通知的财政专户账户;

(六)其他妨害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四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一)中标银行未按规定将存款本息足额划入财政通知的财政专户账户,应按所欠存款本息额,以当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县财政局支付违约金。

(二)县财政局未按规定将财政资金划拨中标银行,应按未划拨资金金额,以当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中标银行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上述定期存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1000万元以下财政专户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存放,按“三重一大”规定存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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