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6〕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外来建筑企业预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精神,现就营改增后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及业务范围
外来建筑企业在新昌县域内提供的建筑服务。外来建筑企业,是指其机构所在地不在本县辖区内的建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如钻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协税护税工作机制。税务部门应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与建筑项目的管理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商定具体的协税护税工作措施。建筑项目的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完税凭证查验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对承建新昌县域内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的外来建筑企业,建管部门须告知其到机构所在地国税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县国税局报备,查验后向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承建不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的外来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在与其签订正式合同时,须告知其及时回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县国税局报备,自觉接受县税务部门的税务管理。县税务部门应对建筑项目管理部门和外来建筑企业的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税收政策辅导,告知具体税收业务的操作规程以及政策咨询电话,第一时间解答解决有关涉税问题。
(三)抓好付款环节票据的审验工作。所有建设单位在向外来建筑企业付款时,必须查验县国、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记账时须附县国、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建筑工程涉及总分包的,应查验分包工程的发票,记账时须附分包发票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对属于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自今年5月1日实施营改增后,由于税收征管政策调整,外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发生了很大转变并面临诸多困难。各单位务必要从大局出发,主要领导亲自抓,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将相关工作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建筑项目的管理部门要将税收征管的各项措施逐项落实到位,并将在协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解答,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开展跟踪反馈,建立长效机制。税务部门应时刻关注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情况,不定期组织调研和检查,进一步完善有关税收征管措施,建立健全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长效机制。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