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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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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CD00-2016-0002

新政发〔2016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实现转型升级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 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大创业资金扶持。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适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待条件成熟,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专项扶持资金,加大财政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引导、创业扶持、创业培训、社会保险及场地租金补贴、创业促进就业补助、创业基地建设管理费用及各类创业中介服务费用、贷款贴息等,也可用于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咨询、创业宣传、创业项目评审、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成果评选、创业论坛举办和创业创新竞赛活动等。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荣立三等以上战功的参战退役人员、城镇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在我县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三)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持《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1120161231,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1231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期为3年。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实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县内城乡劳动者在本县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贷款。

设立创业担保基金,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人申请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征信记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且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贷款期限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予以贴息,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并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利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五)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创业就业新的增长点,进一步提高创业就业吸纳能力,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创业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鼓励和引导生产型服务业企业开展“互联网+”跨界联动,大力发展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各类消费和生活性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重点抓好科技城(园)、孵化器(园)、“三站三中心”三个层面平台建设。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为重点人群创业园,且经营满一年的,可对创业园建设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支持。对进园创业的重点人群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5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招用城乡劳动者,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服务站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执行办法参照新人社发[2013]93号文件),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611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八)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九)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园)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鼓励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1120161231,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1231日前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

三、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回本县原籍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贴标准按登记后同期城市低保标准执行。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见习单位所提供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对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见习基地企业,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补助标准为大中专每人每月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5%;本科及以上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本县生源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二)加强就业重点援助人员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就业重点援助对象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重点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办法按新人社发〔201393号文件执行)。

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办法按新人社发〔201393号文件执行)。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对安置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对用人单位实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加强对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并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的就业服务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

(十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四)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鼓励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五)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重点援助对象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 就业。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积极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十七)加强就业指导服务。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指导服务。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推荐3个岗位,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促进就业工作。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

    (十八)优化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服务制度。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活动,广泛征集和挖掘更多更好的创业创意项目参与竞争,加大对获奖项目的资金资助力度,同时配合创业导师积极跟进,努力使获奖项目产生好的成效。创新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活动,对获奖项目给予0.5万元至2万元奖励。对国家、省、绍兴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或参与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将项目转化为实体产业,由其本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含上级补助)。

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创业项目资源库,经评估认定的入库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项目被3人以上采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组织开展创业沙龙、成果展示、项目推介和网上交流等活动。

(十九)强化职业教育、创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优化职业院校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积极发挥新昌县技师学院(筹)平台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由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强化技能实训环节,落实订单式培养。扩大职业院校“过程化鉴定”试点范围和规模,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教育课程学分的转换互认,提高学习者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加强创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学校,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创业创新导师制度。在校大学生和本县户籍城乡劳动者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按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二十)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指标体系,实现就业创业数据联网。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切实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

(二十一)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五、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考核,分解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二十三)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部门要做好创业平台建设;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当年新创立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及吸纳就业人数数据;税务部门要建立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并落实情况统计;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分别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数据,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持证残疾人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 单位)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复员和转业证件的人员,不包括退伍军人。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6629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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