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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新政办发〔20166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竞包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发包竞包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或者集体资金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除县政府批复自行组织发包外,均应进入乡镇(街道)和园区(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上述限额以上的所有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均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除县政府批复自行组织发包外,均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本条规定额度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通过相关决策程序直接选择承包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简易发包办法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确定发包价,可以规定竞包人为企业注册地在本县且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发包人原则上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产生中包候选人,也可选择采用招标的方式产生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分为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原则上采用公开发包,因项目特殊确有必要邀请发包的,需经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方可实施。

第八条  乡镇(街道)可以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市政、道路、水利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项目采用分类年度统一发包的方式,确定3家及以上的入围企业,再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在入围企业中直接选择承包人,也可以单独发包。5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需单独发包。邻近乡镇(街道)可以联合集中发包,联合集中发包需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在一个分类年度统一发包项目中,多个工程项目可以视为同一项目,可以由同一个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

乡镇(街道)、园区(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限额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也可按上款规定进行分类年度发包的方式选择承包人。

  建设、交通、水利、农办、卫计、旅游(国有景区)和园区(新区)等零星工程项目较多的部门,可以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分类年度统一发包的方式,确定3家及以上的入围企业,再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在入围企业中直接选择承包人,也可以单独发包。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独发包。在一个分类年度统一发包项目中,多个工程项目可以视为同一项目,可以由同一个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书面函告确定的应急工程,各单位也可以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在年度发包的入围企业中直接选择承包人。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直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下属国有企业承包。园区(新区)内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水务、供电等部门具备相应资质的下属国有企业承包。

第十条  建设、建管、交通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施工企业年度考核办法,内容应当包含: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规范施工、施工进度、质量、业主评价和验收评价等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对年度中包企业进行考核评分,考核优秀的可以直接取得下一年度分类发包中包企业资格;考核差的将取消下一年度分类发包竞包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年度分类发包中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中包企业资格:

(一)项目经理有其他在建工程的;

(二)发生重大工程责任事故的;

(三)工程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施工安全隐患的;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有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

(六)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若年度分类发包中包入围企业少于2家时,可以重新进行分类年度发包增补入围企业。

    第十二条  采用简易发包的项目,发包人可自行办理交易事宜或委托相关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采用简易发包,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预算;

(二)发包人组织审核预算价,确定发包价;

(三)编制发包文件,公开发布发包公告(或发出竞包邀请函);

(四)受理竞包人报名;

(五)组织发包会议;

(六)公示中包候选人;

(七)确定中包人;

(八)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发包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发包文件,在发包文件中载明竞包人的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条件等。

发包文件中应载明竞包有效期。竞包有效期一般为60天。

第十五条  在发包文件报备后,发包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发包公告(或邀请函)。公告(或邀请函)应载明发包价、报名时间、资质条件、发包会议时间等。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名的有关办法接受竞包人的报名,报名时间为公告发出1个工作日以后,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竞包人报名时,应按发包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报名资料。发包人经审查后资料齐全的,接受其报名,同时发售发包文件;否则,发包人不接受其报名。发包文件的发售价格每份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

发包人按照不超过预算价2%的额度向竞包人收取竞包保证金,竞包人应当以支票、汇票、网银、电汇等形式从其基本帐户转出竞包保证金,由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

第十八条  报名的竞包人对发包文件有疑问的,应在发包会议召开之日至少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包人提交竞包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按照发包文件的规定组织召开发包会议。发包会议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发包会议一般不组建评审委员会,但应组建发包小组。

第二十条  竞包人应在发包会议召开时间前向发包人递交竞包文件。竞包文件包括竞包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发包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竞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包行为无效: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竞包文件的;

(二)竞包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三)竞包人不符合发包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要求的;

(四)竞包文件不符合发包文件载明的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递交竞包保证金的;

(六)不符合发包文件明确的实质性响应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发包会议确定1-2名中包候选人,中包候选人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日。公示期满,无实质性异议的,发出中包通知书。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退还竞包保证金。

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价款签订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发包文件和竞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要求中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包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采用简易发包的项目,中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退还,其他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在中包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确定,重新发包:

(一)第一次报名竞包人不足3名的;

(二)竞包人不足3名或发包会议确认无有效竞包人的;

(三)中包候选人放弃中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包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包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重新发包后有效竞包人数量只有2名的,经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下浮率,抽取最大下浮率者为中包候选人;

重新发包后有效竞包人数量只有1名的,直接确定为中包候选人,下浮率通过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重新发包后仍无有效竞包人的,发包人可以不公开发包,按照相关决策程序研究直接选择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  要求竞包企业项目经理在竞包前承诺无在建工程,若合同签订前被查实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将取消其中包资格,没收其竞包保证金;若被查实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时已签订合同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同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在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并取消其三个月至两年的竞包资格。

第二十八条  县公管办要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不按规定发包或者发包人、竞包人和相关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有不良行为的,按县公管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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