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6〕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推进廉政建设,加强和完善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新昌县招投标违法案件查处若干规定》、《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昌县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乡镇(街道)、县级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土地(矿产)资源、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村级集体货物采购,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条 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应进县、乡镇(街道)和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
(二)将交易项目进行肢解,规避进场交易的;
(三)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四)发现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有串标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五)明知中标人违约,未及时制止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质疑的;
(七)下属单位或辖管单位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定及违法违纪情况发生的;
(八)不落实县公管办督查意见相关事项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和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对应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擅自准许在场外交易或授意招标人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不按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的;
(三)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交易活动,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投诉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未能及时查处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纵容,隐瞒不报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关乡镇(街道)、县级机关部门存在本办法责任追究情形的,视情追究工作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由县公管办下发责令整改书;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由县公管办提出建议,报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领导同意后发文通报。
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责任追究情形的,由县公管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由有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责任追究情形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妨碍、阻止、干扰或不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有关乡镇(街道)、县级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交易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政办发〔2006〕23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