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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禁止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露...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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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61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禁烧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在容易发生秸秆焚烧(焚烧草木灰)的区域和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巡查,坚决制止秸秆露天焚烧(焚烧草木灰)行为。乡镇(街道)是秸秆禁烧和推进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联村干部包干到村,指导、督促各村全面落实禁烧举措,确保责任区域内不发生露天焚烧秸秆(焚烧草木灰)现象。要建立告知和承诺制度,通过与种植大(农)户、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等方式,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二、加强禁烧巡查

近期是秋播蔬菜作物集中种植时期,农户有焚烧草木灰当肥料的传统习惯,需要特别引起重视。824日到96日,各乡镇(街道)要对所属村(居)开展巡查,发现秸秆露天焚烧(焚烧草木灰)现象,第一时间予以阻止并扑灭。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农民信箱、张贴通告等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认知意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焚烧草木灰),鼓励广大群众秸秆还田,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及时报送信息

824日到96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好信息报送联络员。将每天出动的巡查人员、检查点位、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于每天上午1130分前上报到新昌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王亚铃,电话:86032005  QQ675262963

 

附件:新昌县禁止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露天焚烧信息表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5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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