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6〕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禁烧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在容易发生秸秆焚烧(焚烧草木灰)的区域和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巡查,坚决制止秸秆露天焚烧(焚烧草木灰)行为。乡镇(街道)是秸秆禁烧和推进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联村干部包干到村,指导、督促各村全面落实禁烧举措,确保责任区域内不发生露天焚烧秸秆(焚烧草木灰)现象。要建立告知和承诺制度,通过与种植大(农)户、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等方式,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二、加强禁烧巡查
近期是秋播蔬菜作物集中种植时期,农户有焚烧草木灰当肥料的传统习惯,需要特别引起重视。8月24日到9月6日,各乡镇(街道)要对所属村(居)开展巡查,发现秸秆露天焚烧(焚烧草木灰)现象,第一时间予以阻止并扑灭。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农民信箱、张贴通告等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认知意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焚烧草木灰),鼓励广大群众秸秆还田,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及时报送信息
8月24日到9月6日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好信息报送联络员。将每天出动的巡查人员、检查点位、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于每天上午11点30分前上报到新昌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王亚铃,电话:86032005 QQ675262963。
附件:新昌县禁止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露天焚烧信息表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