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6〕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盘活资产,妥善处置闲置校产,支持各乡镇(街道)农民公园、体育休闲场所等新农村建设;同时为便于对闲置校园校舍进行修缮和保护,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新昌县中小学校闲置校产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遵守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从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教育资源,积极发挥闲置校产作用角度出发,在确保校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对闲置的校产进行处置、盘活。
二、处置对象
目前,全县中小学共有闲置学校43所,其中初中2所,村完小41所,闲置校舍建筑面积
三、处置方式
1.由县教体局将学校闲置校产整体移交给所在乡镇(街道)。
2.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分类处置和管理闲置校产。
(1)对鉴定为危房的闲置校舍直接拆除,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2)对修缮后仍可使用的闲置校舍,由所在乡镇(街道)监督使用单位对校舍先进行修缮,验收为安全后方可使用;
(3)由所在乡镇(街道)决定闲置校产是自用或将政府投资部分直接赠送给村。赠送给村的闲置校产需列入村集体经济,由村负责管理和使用,乡镇(街道)负责监督。
四、处置要求
1.闲置校产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该校产处置引起的有关纠纷。
2.闲置校产使用单位负责校舍修缮,并需对校舍安全进行鉴定后方可使用。
3.如有政府性行为征用时,闲置校产赠送部分将无偿收回。
4.由所在乡镇(街道)对分类处置后的闲置校产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5.处理后的闲置校产所有安全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