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6〕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治超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治超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绍兴市治超办〔2016〕2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组建县治超联合执法大队,以加强综合治超的长效管理,实现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标本兼治,确保全县道路桥梁安全。
一、目的意义
建立县治超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机制的目的是通过部门联动、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治超管理机制,持续开展路面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抛洒滴漏等专项整治来规范货运车辆的经营活动,抑制货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以达到切实保护全县公路桥梁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执法相结合的综合治超方式,相关职能部门主抓源头管理,治超联合执法大队主抓路面执法,其中路面执法实施“四路(高速公路进出口、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城市道路)共治”。工作重点是做好五个“严厉打击”:一是严厉打击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场违法装载行为;二是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三是严厉打击通过特大桥梁、病害桥梁和隧道的超限超载车辆;四是严厉打击集团式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五是严厉打击治超执法中的暴力抗法行为和社会黑恶势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县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府办副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适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办公,负责治超日常工作,开展治超工作督查,协调治超职能部门,定期通报各部门相关监管和执法情况。
(二)落实成员单位治超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治超工作职责签订责任状,进一步落实治超源头管理责任,逐步实行治超信息化管理,建立治超源头管理信息报送、反馈机制,严格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抓好落实,同时加强对货运车辆年检的前置审查,有效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蔓延。
(三)建立县治超联合执法大队。县治超联合执法大队由交通(路政、运管)、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抽调正式在编执法人员组成,为整合执法力量,提高联合执法效率,将县扬尘整治路面联合执法职能纳入县联合治超执法大队管理范围,人员不足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协警(管)人员;县联合执法大队在县治超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集中办公,实施固定和流动相结合,对查获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抛洒滴漏等违法运输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定点卸载、定点整改;执法大队抽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发放仍归口到原单位。招聘的协警协管人员工资、补贴和执法大队的筹建及日常运转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给予保障,治超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四)强化监督考核。县治超领导小组根据我县超限超载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目标和治超目标考核办法,对治超相关责任部门和执法大队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县监察局制订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治超执法工作的行风监督,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等问题,同时也对查获的违法车辆,通过倒查货物装载源头以及车辆非法改装(包括车辆年检年审)等各个环节,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相关部门职责
1.县法制办。加强对治超人员的执法培训和教育,指导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报办理工作。加强对治超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2.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对重大治超活动进行报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违法超限超载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四路共治”良好的舆论氛围。
3.县编委办。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审批、列编工作。
4.县发改局。制订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标准。
5.县经信局。加大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地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
6.县公安局。加强车辆登记、年审管理,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新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派遣公安交警共同组建执法大队,治安民警有事出警处理,协警人员由执法大队招聘人员中确定;对查获的拼装车辆,按相关规定处理;对驾驶员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扣分;加强对暴力抗法的打击力度,维护治超执法秩序的稳定,依法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侵犯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7.县监察局。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订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责任或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8.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落实治超执法大队经费,每年的日常工作经费(含协管、协警人员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并对经费的使用和罚没款的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治超执法人员的招聘工作,办理相关人员的社保手续。
10.县国土局。负责全县采矿企业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督促矿场企业严格执行车辆规范装载标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范围。建立违规运输采矿企业“黑名单”制,对因采矿企业原因违规装载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又拒不整改的企业,采取停工限期整改措施。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建治超执法大队,派遣路政、运政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加强对重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物源头单位的责任。
12.县水利局。做好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督促砂场业主严格车辆规范装载标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加强与执法大队联系,做好砂资源准运管理。
13.县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4.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销售企业坚决依法查处。
15.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废弃渣土、泥浆、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配合做好源头管理工作。
16.县建管局。加强对房屋建筑工地的监管,依据国家《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降尘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地渣土运输源头管理,严控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工地。
17.县质监局。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并对治超执法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