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6〕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浙农专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县畜牧兽医局(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为相当于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经费财政全额拨款。内设综合科、动物卫生监督科、动物防检科和县定点屠宰厂检疫站。
按乡镇(街道)设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即在16个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增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ⅹⅹ乡(镇、街道)分所”牌子。撤销按新政发〔2012〕39号文件设立的4个县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即城区分所(辖县定点屠宰厂、梅渚镇、七星街道、南明街道、羽林街道)、儒岙分所(辖儒岙镇、回山镇、城南乡、双彩乡)、澄潭分所(辖澄潭镇、镜岭镇、东茗乡)、大市聚分所(辖大市聚镇、小将镇、沙溪镇、新林乡、巧英乡)。
二、人员编制
县畜牧兽医局(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事业编制从原定的38名调整为19名。调减的19名事业编制划转到乡镇(街道),用于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动物防疫检疫岗位,每个乡镇(街道)各1名;另外,为保障回山、小将、沙溪3个小型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需要,增加回山、小将、沙溪各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上述19名防疫检疫岗位事业人员由县农业局代为统一招聘,再分配到乡镇(街道)。
县畜牧兽医局编外用工控制数从4名调整为1名。调减的3名动物检疫协检岗位编外用工控制数划转到回山镇、小将镇、沙溪镇(编外用工财政经费预算到镇,所需人员由所在乡镇按有关规定招用),用于协助开展上述三个乡镇小型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
各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所长由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任,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和动物防疫协检员作为分所工作人员。以上事业编制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到位后,由县农业局上报省农业厅明确为官方兽医;编外人员到位后,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发文明确为动物检疫协检人员。
各乡镇(街道)的官方兽医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岗位的应事先征得县农业局同意,并落实相应专业人员接任。
三、工作职责
县畜牧兽医局(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按照“三定”规定负责全县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各分所开展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等。各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负责做好辖区内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以及承担其他畜牧兽医业务工作,回山、小将、沙溪分所同时承担辖区内小型屠宰场的屠宰检疫工作。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设施建设和财政投入。县、乡镇(街道)要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动物检疫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工作职责,规范证章标志管理和检疫操作流程,强化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三)强化协调配合。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县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相互配合,扎实做好机构设置、人员录用、财政保障等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新昌县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览表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下载:140(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