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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县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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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614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浙农专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县畜牧兽医局(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为相当于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经费财政全额拨款。内设综合科、动物卫生监督科、动物防检科和县定点屠宰厂检疫站。

按乡镇(街道)设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即在16个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增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ⅹⅹ乡(镇、街道)分所”牌子。撤销按新政发〔201239号文件设立的4个县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即城区分所(辖县定点屠宰厂、梅渚镇、七星街道、南明街道、羽林街道)、儒岙分所(辖儒岙镇、回山镇、城南乡、双彩乡)、澄潭分所(辖澄潭镇、镜岭镇、东茗乡)、大市聚分所(辖大市聚镇、小将镇、沙溪镇、新林乡、巧英乡)。

二、人员编制

县畜牧兽医局(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事业编制从原定的38名调整为19名。调减的19名事业编制划转到乡镇(街道),用于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动物防疫检疫岗位,每个乡镇(街道)各1名;另外,为保障回山、小将、沙溪3个小型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需要,增加回山、小将、沙溪各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上述19名防疫检疫岗位事业人员由县农业局代为统一招聘,再分配到乡镇(街道)。

县畜牧兽医局编外用工控制数从4名调整为1名。调减的3名动物检疫协检岗位编外用工控制数划转到回山镇、小将镇、沙溪镇(编外用工财政经费预算到镇,所需人员由所在乡镇按有关规定招用),用于协助开展上述三个乡镇小型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

各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所长由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任,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和动物防疫协检员作为分所工作人员。以上事业编制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到位后,由县农业局上报省农业厅明确为官方兽医;编外人员到位后,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发文明确为动物检疫协检人员。

各乡镇(街道)的官方兽医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岗位的应事先征得县农业局同意,并落实相应专业人员接任。

三、工作职责

县畜牧兽医局(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按照“三定”规定负责全县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各分所开展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等。各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负责做好辖区内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以及承担其他畜牧兽医业务工作,回山、小将、沙溪分所同时承担辖区内小型屠宰场的屠宰检疫工作。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设施建设和财政投入。县、乡镇(街道)要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动物检疫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工作职责,规范证章标志管理和检疫操作流程,强化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三)强化协调配合。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县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相互配合,扎实做好机构设置、人员录用、财政保障等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新昌县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览表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1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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