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6〕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5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或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土方、建筑垃圾、废料、砂土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渣土的运载、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的管理机制,坚持谁产生、谁处置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建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及各园区、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办公室设在县建管局,县建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县建设工程渣土的统一管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考核制度和信息平台。
建设、交通、水利、建管等部门应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城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及装潢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属地街道、园区和建设局负责管理。城区外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及装潢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
第六条 建立渣土处置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处置违法行为、渣土处置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处置工程渣土的单位,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第八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条件的运输企业。个人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承运工程渣土。
渣土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加强对运输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九条 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统一设置车身颜色、喷涂企业名称及监督电话号码,安装GPS定位及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取得工程渣土车辆准运证明。运输企业新购置工程运输车辆根据《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委〔2015〕30号)第10条规定,由县财政给予扶持。
第十条 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运输至指定的场所,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泄漏、撒落渣土。
第十一条 工程渣土运输实行《三联单》管理,通过三联单实现对工程渣土装载、运输、计量、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运输价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目录,作为市场指导价定期发布。
第十二条 在城区和园区范围内,项目及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控措施、编制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按要求做好工地围墙(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其他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城市和土地利用相关规划,由属地或运输企业提出申请,县渣土办会同建设、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建设布局科学、资源共享、运输半径合理、具有一定规模容量的中转场所或消纳场所。同时各乡镇应按照垃圾分类处置的要求,设置若干个一定规模和容量的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或消纳场所。
工程渣土中转或消纳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出入口道路硬化、安装视频监控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四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建设工程使用由工程渣土生产的建材产品。
第十五条 县渣土办牵头建立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供应与需求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掌握产土、需土信息,并进行综合调剂和规范管理。
第三章 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 县渣土办牵头建立工程渣土联合执法平台,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各方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追溯工地源头,追究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工地现场(围挡内)渣土源头管控缺失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项目工程监督主体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运输企业有违反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采取市场准入限制等措施。
第十九条 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目标。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由县渣土办牵头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