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东茗乡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各村: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10号)、《浙江省村(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浙村换发〔2017〕4号)、《浙江省村(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中严格把握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通知》( 浙村换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村基层民主监督工作的法定机构,是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保障。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进一步夯实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群众基础,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促进城乡发展与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村要充分认识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依法选出素质优良、公道正派、结构合理、群众信任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要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代表性,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激发基层发展活力。
三、严格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和方法
(一) 明确组织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各乡村要引导、支持和鼓励通过法定程序把村党组织成员特别是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不得兼任。对因执行回避制度等客观原因未能实现村党组织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从党员中推选产生,不是党员的,当选无效。
(二)严把资格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其中至少有1人具备财会、管理知识。严格执行《关于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中严格把握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通知》(浙村换发〔2017〕3号)等规定。
凡属于下列“五不能”情形的人员,一律不得作为候选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出现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一律当选无效。
凡属于下列“六不宜”情形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候选人: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以及在村监会主任年度考核中两次为D类等次、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各村要引导各村写进选举办法,真正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奉公守法、敢于坚持原则和群众公认的人员选进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
(三)执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村文书、村报账员(会计、出纳)均不得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出现应回避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空缺人员可以按照原选举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选举。
(四)规范选举办法和程序。原则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均采用有候选人的等额选举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环节:
1. 制定选举办法。各村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操作范本,明确选举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各村拟订具体的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2. 确定正式候选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经乡对候选人资格条件初审和县级有关部门联审后确定。选举前,正式候选人应签订“四项承诺书”,拒绝签订的,取消候选人资格。正式候选人名单需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投票选举3日前张榜公布。
3. 组织投票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由村选举委员会或村党组织主持,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工作人员。选举时,应当保证选民按照自己意愿填写选票并规范投票,其他人员不得干扰。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加投票的人员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候选人获得到会参加投票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中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4. 公布选举结果。投票选举经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选举得票情况,并于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向全体村民公告当选人员名单,报乡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对通过“另选他人”方式选出来的人员,不能立即宣布当选人名单,应在对这些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再行公告当选名单。若出现“五不能”情形人员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若出现“六不宜”情形人员当选的,原则上应劝其辞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须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中共东茗乡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