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东茗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办:
《东茗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茗乡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抄送:县指导组
新昌县东茗乡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印发
东茗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村民委员会班子职数和选举方式
(一)职数设置。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妇女委员共4人组成。妇女委员以单列妇女委员名额方式选举。
(二)选举方式。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采用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方式进行。
二、选举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乡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成员由乡主要领导和分管组织、民政等领导组成,下设若干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5、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6、依法处理有关选举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7、指导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8、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9、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建议名单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党组织负责人应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积极把村党组织成员和党员村民代表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报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自荐竞职或者在另行选举中成为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或者另行选举中的候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导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3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4、确定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6、主持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并公布推选结果。
7、组织选民自荐竞职,对自荐人和另行选举中的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公布自荐人名单;
8、组织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9、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
10、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11、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12、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13、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14、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15、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6、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和乡两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调查核实,报经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重新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三、制定村选举办法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拟订具体选举办法。
(二)村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四、开展选民登记
(一)选民资格
1、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二)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三)选民公告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五、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产生
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推选村民代表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提倡和引导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提高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村党组织成员以不占名额的方式推选为村民代表。提高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
人数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40人;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具体人数由各村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二)村民代表应当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提倡和引导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有下列五种情形的选民不能被推选为村民代表: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实行村民代表履职承诺制。
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户的确定以户籍登记为准),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含二名)村民代表。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在推选村民代表时,应设监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四)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与村民代表的推选结合进行。村民小组长在村民代表中产生,结合本人意愿,以得票高的当选。
(五)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推选产生后,应将名单及时向村民公布。
(六)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成员过半数同意授权后方可行使职权,授权与推选村民代表同时进行。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竞选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2、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如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情况人员。
3、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资格审查时,不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
(1)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2)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3)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4)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二)自荐报名
1、自荐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的一个职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2、自荐人应当在自荐报名的同时签订竞职承诺书、创业承诺书、辞职承诺书、落选承诺书。
(三)资格审查
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8日前对自荐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把符合条件的自荐人报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联合审查。
(四)公布自荐人名单
经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联合审查合格后,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及四项承诺书。公布期间,如有群众反映自荐人不符合资格并经查实的,予以公告取消。
(五)警示谈话
自荐人应自觉接受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组织的选前警示谈话,提高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各项选举纪律。
(六)组织竞选
1、自荐人要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书面演说稿。
竞职演说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诺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
演说稿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统一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2、选举日当天,自荐人及其他选民必须停止全部竞选活动。
七、组织选举
(一)选举准备
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2、选票印制。选票印制由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自荐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打印在选票下方注释中。选票印制后盖章,确定专人保管。
3、办理委托投票。选举期间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自荐人或者另行选举的候选人以外的本村选民。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办理委托手续应当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书、选民证等证件。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强化书面委托的电话联系确认,防范书面造假。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4、布置选举场所。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布置好选举场所,规划好投票线路,准备好选举工作用品,设立秘密写票处。
(二)投票选举
1、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投票选举,一次性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民可以选自荐人,也可以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2、选票应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代写。代写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3、选民填写自荐人或其他选民,应以公布的选民名单的姓名为准,字迹清楚、规范、准确。
4、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领票和投票,超过时限,不再发放选票和接受选民投票。
5、选举工作人员应在投票区进出口、秘密写票处、投票箱周围加强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通过规范写票用笔、禁止拍照、分次唱票、改进选票设计、科学设置唱计票区域等方法,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
6、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所有票箱,并及时运至指定地点汇总后集中开箱计票,由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选票,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7、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含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部分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在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计票时,同一选民所得高职位和低职位的票数不得相加。
8、自荐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9、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另行选举时选票应当继续单列妇女委员职位。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30日内举行。另行选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后在投票前向选民公告。
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差额1人,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如遇选票数相等,超过差额时,按姓名笔画为序并列为候选人。遇选民同时进入两项职务候选人时,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职务,本人不确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为高职位候选人。遇选民低职位已选上,同时又进入高职位候选人时,可进入高职位另行选举,高职位未选上的仍保留低职位职务。已选为低职位职务的选民去竞选高职位职务时,如出现低职位缺额,不再组织选举进行增补。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不再进行选举。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10、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确认其中一人当选,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11、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公布自荐人、其他选民所得选票数。对当选的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具体条件审查,于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人名单。出现不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的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遇特殊情况选举结果需要延迟公布的,应当经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公布选举结果的,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可以予以公布。
选举结果应当报乡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
(三)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八、法律责任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或者县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应及时调查处理: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2、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4、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乡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在另行选举中再次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三)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
2、违反程序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3、在选举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本实施细则由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