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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农村饮用水改质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生活生产基础条件,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村饮用水水量、水质,确保农民饮用水安全,县政府决定,从2017年到2018年二年时间实施农村饮用水工程改质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改质提升工程)。为加强工程管理,确保改质提升工程建设按计划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县年度建设计划的改质提升工程建设。改质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单村改造工程(以行政村为单位)和集镇管网延伸工程(水务集团管网延伸涉及到的村不纳入改质提升工程项目)。

   第三条  改质提升工程属农村公益性民生工程,所需建设资金由财政予以补助。

   第四条  县水利水电局是全县改质提升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规划制订、立项审批、项目下达、工程验收。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改质提升工程的资金筹集、拨付、管理、监督。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改质提升工程的实施和验收工作、全面监督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县卫计局负责做好水质监测工作。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改质提升工程的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集镇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小型的单村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申请列入改质提升的工程,应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向县水利水电局申报。县水利水电局根据上报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农村饮用水规划和现状调查,经审核后分年度、分批次下达建设计划。

   第七条  已列入改质提升的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报县水利水电局批准,县水利水电局根据批准后的设计方案确定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数额。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乡镇(街道)审查后,报水利水电局审批。

   第八条  改质提升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单村工程由受益村为项目法人,集镇管网延伸工程(含联村工程)由乡镇(街道)为项目法人,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改质提升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九条  改质提升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设计、监理和管材等主要材料设备由县水利水电局统一招标,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由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主要材料PE管材及配件由各业主单位从统一招标入围企业自行选择购买。

   第十条  改质提升工程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业主单位需聘请统一招标入围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

   第十一条  改质提升工程项目涉及重大水源工程建设的,相关审批、建设等程序参照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操作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及时进行资料整理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业主单位要求验收的申请及自验报告;

  (2)工程参建各方工作报告(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

  (3)财务决算报告(含审计报告);

  (4)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方案;

  (5)管网末稍水水质化验报告;

  (6)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7)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监理等相关资料。

改质提升工程由乡镇(街道)组织完工验收,其中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县水利水电局需派员参加验收,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水利水电局组织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为30%,抽查比例不到1个的,按1个抽查。

 

        第三章  建后管护

 

    第十三条  改质提升工程验收合格后,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制定有效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深入贯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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