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7〕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镜线二期改建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 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镜线二期改建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新镜线二期改建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我县拆改工作相关政策,结合本工程实际,制订《新镜线二期改建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下称《方案》)。具体如下:
一、房屋搬迁目的:为配合十九峰景区建设,改善现有交通状况,对新镜线澄潭至镜岭段涉及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
二、房屋搬迁范围:北至道路规划起点澄潭中学西侧,南至终点镜岭镇集镇起点;以规划红线为准。(详见《新镜线二期改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
三、实施责任单位:新镜线二期改建工程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除补偿的具体事务工作。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搬迁政策的调研和制定,部门协调和协助配合乡镇做好政策处理工作,落实提供补偿资金。
四、实施时间: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18年4月30日为本项目实施期限。房屋测绘评估复核期、争先签约期和签约腾空期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
五、房屋搬迁红线范围通告后,房屋搬迁红线范围内暂停审批新的房屋建筑及新的工业项目;土地不得流转,如流转一概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及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实施,一律不予补偿;在红线控制范围内不准抢种新种花木、果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如有抢种新种,一律不予补偿;在红线控制范围内严禁建坟、开挖水塘鱼塘、挖土、取土烧砖、取沙取石及安装埋设管道、线路等活动,如有实施,一律不予补偿。
六、工程建设涉及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等线杆和线路设施迁移的,由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迁移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七、被搬迁房屋所有人权利的行使:鉴于农村房屋权属的特殊性,由户主代表户内所有成员行使履行被搬迁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义务。户主因故不能行使履行权利义务的,应书面委托授权户内其他成员或其他自然人行使。
八、评估机构选定: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搬迁房屋所有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提供,家数不得少于三家。
九、测绘评估要求:受委托的房屋测绘、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测绘、评估工作,并将测绘、评估以及其他调查情况在搬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实施单位须安排测绘、评估和事务工作人员到固定场所解释,接受咨询服务。对确属错误的,及时予以修正答复。经公示无异议的内容,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十、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和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记载内容为确认依据,权证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准。测绘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确有差错的,由确权部门予以纠正,按纠正后面积予以补偿。
十一、对房屋合法性和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权属认定小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认定。
十二、本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两种方式,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十三、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必须符合《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村民建房审批条件。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比准价进行评估补偿。
十四、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选择迁建安置。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按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落实安置。安置地块由所在村负责安排落实,每户按所在村规定安排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安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十五、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搬迁村组集体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已经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的原村组集体房屋按双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