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7〕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组建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县政府法律顾问组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县法制办主任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
县法制办应当确定符合条件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
县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由县法制办在法学专家、县内知名律师中推荐,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聘任。
第三条 县法制办以集体名义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县法制办工作人员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县法制办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县法制办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法制办代表县政府与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法制办代表县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与县政府届期保持一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制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县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对涉及我县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接受县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八)办理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的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