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7〕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县政府第28号令)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新政发〔2017〕80号)、《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20号、新政发〔2017〕3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凡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规划红线内的土地征收、房屋和附属设施搬迁,均适用本补偿方案。
二、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范围: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以铁路规划红线为准。其他用地征收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房屋搬迁实施期限:搬迁期限、先签约搬迁期和签约搬迁期以铁路指挥部另行公告为准。
四、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红线控制范围通告发布后,红线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抢种新种花木、果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如有抢种新种的,一律不予补偿;暂停审批新的房屋建筑及新的工业项目;土地不得流转,如流转一律无效;严禁实施搭建抢建建(构)筑物及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装修、建坟、开挖水塘鱼塘、挖土、取土烧砖、取沙取石及安装埋设管道、线路等行为,一经发现予以取缔,一律不予补偿。
五、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为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土地征收所涉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处理工作;房屋搬迁所涉乡镇、街道为房屋和附属设施搬迁与补偿的实施单位;新昌县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按期落实提供补偿资金,搬迁政策的调研和制定,部门协调和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六、工程建设涉及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地下管线等线杆和线路设施迁移的,由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的规划和施工进度,积极配合做好迁移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助办法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新政发〔2017〕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为耕地类和林地(未利用)二类,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和土地分类以专业测绘机构勘察测绘为准。
(二)所征土地原则上按区片价支付。耕地、其他农用地(林地除外)、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每亩不低于4.5万元;林地、未利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每亩不低于2.3万元。
(三)地上青苗、经济作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新政发〔2017〕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花卉苗木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花卉苗木补偿方式分为收购补偿与迁移补助两种,收购补偿方式按评估价的65%补偿青苗费,在规定期限内核对、确认、领取青苗费的,按评估价的5%予以奖励。收购补偿方式的花木,兑现后花木所有权归项目业主,所有权从资金兑现到村之日起转移(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迁移补助方式的花木,在规定期限内迁移的,按评估价的40%补助迁移费。
(五)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含安置费);单穴补助4500元,双穴补助8500元,双穴以上每增加一穴再补助4000元。
(六)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到园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园区负责落实,征地价格原则上按区片价支付。
(七)土地征收范围内征用测绘时无农作物的在种土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水田每亩1500元、旱地每亩1000元)。
(八)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其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实行一次性补偿。
(九)土地征收范围内铁路建设用地的河道、河滩、公路等国有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
(十)征收耕地的,对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在册农业人口予以安置,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收村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八、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搬迁评估。
1.被搬迁房屋、附属物和房屋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提供,家数不得少于三家。
2.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和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记载内容为确认依据,权证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准。测绘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确有差错的,由法定确权部门予以纠正,按纠正后面积予以补偿。
3.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予以修正。
(二)补偿安置。
1.本次房屋搬迁实行货币补偿和迁建安置两种方式,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对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搬迁人不予迁建安置。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1.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安置,具体由村两委统一落实安置用地,由被搬迁人按规定的建筑设计要求自行建造住宅用房。
实施单位应补偿迁建安置户所在村适当的安置用地费用(配套费、土地办证费等),考虑到城乡用地费用的差别,补偿标准由实施单位确定,该款项由村统一结算并使用。
2.对房屋合法性和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实施单位成立的权属认定小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认定。
(三)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