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竞包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发包竞包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或者集体资金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除县政府批复自行组织发包外,均应进入乡镇(街道)和园区(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上述限额以上的所有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均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除县政府批复自行组织发包外,均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本条规定额度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通过相关决策程序直接选择承包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简易发包办法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确定发包价,可以规定竞包人为企业注册地在本县且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发包人原则上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产生中包候选人,也可选择采用招标的方式产生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分为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原则上采用公开发包,因项目特殊确有必要邀请发包的,需经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方可实施。
第八条 乡镇(街道)可以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市政、道路、水利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项目采用分类年度统一发包的方式,确定3家及以上的入围企业,再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在入围企业中直接选择承包人,也可以单独发包。5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需单独发包。邻近乡镇(街道)可以联合集中发包,联合集中发包需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在一个分类年度统一发包项目中,多个工程项目可以视为同一项目,可以由同一个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
乡镇(街道)、园区(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限额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也可按上款规定进行分类年度发包的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九条 建设、交通、水利、农办、卫计、旅游(国有景区)和园区(新区)等零星工程项目较多的部门,可以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分类年度统一发包的方式,确定3家及以上的入围企业,再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在入围企业中直接选择承包人,也可以单独发包。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独发包。在一个分类年度统一发包项目中,多个工程项目可以视为同一项目,可以由同一个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书面函告确定的应急工程,各单位也可以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在年度发包的入围企业中直接选择承包人。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直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下属国有企业承包。园区(新区)、国有景区内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水务、供电等部门具备相应资质的下属国有企业承包。
第十条 建设、建管、交通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施工企业年度考核办法,内容应当包含: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规范施工、施工进度、质量、业主评价和验收评价等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对年度中包企业进行考核评分,考核优秀的可以直接取得下一年度分类发包中包企业资格;考核差的将取消下一年度分类发包竞包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年度分类发包中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中包企业资格:
(一)项目经理有其他在建工程的;
(二)发生重大工程责任事故的;
(三)工程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施工安全隐患的;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有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
(六)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