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9〕2号
为建设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需对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多方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已作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补偿安置用房已筹措落实到位,房屋征收实施条件已具备。县政府决定对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为建设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需要,对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规划红线,南至规划红线,西至规划红线,北至规划红线(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7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9户(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征收补偿资金筹措单位: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置用房责任单位: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时间: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为房屋征收实施期限;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26日为征收评估公示复核期;2019年 2月4日前为签约期,其中2019年1月30日前可全额享受争先签约奖, 2019年3月26日前为先搬迁期,2019年3月31日前为搬迁期。
五、征收补偿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17〕2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六、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按照《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并履行搬迁义务。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57号(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东侧);联系电话:0575-86012555;监督举报电话:0575-86073075。
附件: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3日印发
附件
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和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建设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需要,对新昌县石家山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红线,南至规划红线,西至规划红线,北至规划红线(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总建筑面积约3700平方米,总户数9户(家)其中住宅8户,非住宅1家(确切数量以补偿协议为准)。
四、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17〕2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为确认依据,权证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除有证据证明权证面积确有错误外,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征收砖混结构个人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或者申报登记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统一按最大套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合法房屋,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对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本着秉承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以权属联合认定小组集体讨论形式予以认定。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标准容积率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人合法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标准容积率部分,可按评估价值给予单独补偿。标准容积率为:住宅用房1.5,办公用房1.5。
八、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征收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发12个月。
3.货币补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