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员,是指受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委派,全权代表企业到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以及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有关事宜的人员。
第三条 凡进入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企业,必须委派交易员办理相关事宜,否则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第四条 企业可以委派1至3名正式员工申领“交易证”,申领“交易证”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系企业正式职工,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6个月以上;
(三)能够服从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
个体工商户以及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工作人员申领“交易证”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情况不做要求。
第五条 企业工作人员申领“交易证”时,应本人到场,并提交以下资料(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概况简介表(详见附件1);
(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授权书(详见附件2);
(四)申请人员简历表(详见附件3);
(五)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人员的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