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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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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CD01-2018-0006

 

新政办发〔2018〕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参保及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如下完善,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并轨缴费政策

1.从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前已经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的人员,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年限折算办法仍按原《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66号)执行。如按规定需要继续补缴的,则其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执行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8%。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按原规定执行。

2.从2019年1月1日起,新缴费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个人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本息余额和政府补助部分之和,按办理衔接转入手续时执行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的标准进行折算,折算金额不足一个月的算一个月。如果需要继续补缴的,则其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执行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8%。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衔接转入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标准的8%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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