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DXCD01-2018-0005
新政办发〔2018〕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新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3〕6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方式、缴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府补助方式
调整《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4号)第七条关于政府出资方式,调整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
二、调整缴费及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