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费管理,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县级行政机关福利管理明确如下:
一、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县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
二、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补助范围包括:
1.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2.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
3.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对单位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先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对确属特别困难的,经单位集体决定,可在福利费中适当列支。
(二)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不超过500元/人.次标准购买少量慰问品。
(三)列支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疗休养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按不高于400元/人.天,且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限额标准,每批疗休养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