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发〔2018〕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7〕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深入挖掘新昌传统慈善文化,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拓展创新各类慈善载体形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形成扶持和激励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慈善活动专业规范、慈善行为自主高效、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组织覆盖城乡、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的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
(一)鼓励兴办龙头枢纽型慈善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龙头枢纽型慈善组织,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龙头枢纽型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发挥其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鼓励建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引导各类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鼓励资金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成为资助型慈善组织,引导资金募集能力较弱的慈善组织侧重从事专业化服务。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基金和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提供公益慈善服务、设立慈善信托等多种形式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三)规范完善社会捐赠体制机制。依法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确需开展募捐活动的,应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款物统一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由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四)建设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基层村(社区)自身优势,整合基层慈善资源,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益慈善事业建设。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支持实施旧衣物捐赠回收利用等项目。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打造融合慈善超市和社区志愿(义工)服务站功能于一体,功能丰富、形式多样的爱心驿站,推动慈善超市转型升级。到2020年,建成爱心驿站不少于15个。
(五)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确保慈善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社会企业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提高项目化运作水平。创新慈善募捐形式,灵活运用慈善义演、义卖、义展等各类筹募方式,发展小额慈善冠名基金等适合大众参与的慈善形式,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借助移动网络和各类即时通讯软件,方便群众参与慈善活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发展路径。允许慈善组织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通过从事合法的经营性、投资性活动,实现慈善资产保值增值。
(六)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支持力度,培育扶持慈善组织发展,按照政府职能转移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鼓励慈善组织参与从政府分离出的或新增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建立公平、公正的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环境,到2020年,争取慈善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20%以上。
三、深入挖掘和发扬慈善文化
(一)挖掘传统慈善文化。探寻慈善历史人物与慈善事迹,理清慈善文化发展的轨迹脉络。结合本土传统节会活动,挖掘并融入慈善文化元素,提高公众对慈善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扩大慈善文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二)营造良好慈善氛围。将我县的“慈善周”活动确定为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慈善周”期间,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各类“送温暖、献爱心”慈善活动,通过“慈善一日捐”、建立慈善冠名基金等形式,倡导社会各界踊跃捐款, 奉献爱心。宣传部门要认真策划、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题宣传报道;各部门要主动搭建和有效利用现有慈善平台,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深入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加大慈善法宣传力度,优化慈善事业法治环境,构建依法、理性、有序的慈善环境。
(三)完善慈善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一定形式奖励;积极推荐申报“绍兴慈善奖”、“浙江慈善奖”、“中华慈善奖”等奖项的评选。将慈善贡献列入企业社会责任及评优创先的考核指标,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时予以体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生活遭遇困难的,要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
(四)健全志愿服务机制。加快构建志愿(义工)服务体系,推广和普及志愿者(义工)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服务时间记录制度、激励回馈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鼓励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推动党员干部、职工群众进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义工),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义工)”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义工)服务工作常态化,力争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四、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