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8〕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县级预算单位新开设账户,应采取领导班子事前集体研究确定或招投标方式办理。
第四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县级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县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年度存放计划,并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据制定或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依法设立于新昌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浦发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人行新昌县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县纳税情况,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县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第十二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中介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中介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