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8〕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以及专项支出类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集体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九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依法设立于新昌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浦发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人行新昌县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
(三)参与投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日的上月末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余额占同期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总余额比不超过30%(不含)。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在每期竞争性确定操作完成后,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由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另行签订相应的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新昌县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财政部门或招标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财政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