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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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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CD00-2019-0007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新政发〔2019〕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根据《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结合新昌实际,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政策,严格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等要求,结合新昌实际,鼓励引导外资投向高端装备、电子信息、通用航空、生命健康、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努力培育我县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加快外资项目落地。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新昌产业发展的重大外资项目(含增资),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单个项目制造业累计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累计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以实到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3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以实到外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三年内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实到外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

(三)实行引进外资奖励。拓展招商信息渠道,积极与招商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根据引进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项目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的奖励;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1000—3000万美元、服务业项目实到外资3000—50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要求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在省、市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中签约的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于确需新增用地的,通过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和使用跨省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制度。

(五)鼓励利用潜在资源。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工业用地开展技术改造,经相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厂房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用于工业生产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免交增加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七)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对于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按现行科技创新政策执行。

(八)发挥开发区的主阵地作用。提升开发区平台利用外资的竞争力,鼓励开发区针对重点发展产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培育集聚优质外资新高地。开展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竞赛,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开发区给予鼓励。

(九)优化利用外资工作环境。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外资考核分值比重;对全县重点招商项目、重大招商活动等在因公出国(境)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适当倾斜。探索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容错免责机制。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十)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绍兴市确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展会目录由绍兴市商务局确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对进出口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每个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县外境内展(广交会除外),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企业自行参加的,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3个,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对经省、市、县级商务部门备案同意,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省、市、县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给予组织方每个摊位补助0.5万元(实际费用低于0.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开拓境外营销渠道。充分发挥我县外侨资源优势,为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提供便利服务。对企业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以推广自有品牌为目的,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经商务部门认定,实际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境外开设营销我县特色产品专业市场且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当年自营出口额3000万元至3亿元、当年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县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四)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当年自营出口额达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县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予以重点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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