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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CD01-2019-0008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9〕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领导小组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县级统管长效机制,实现农村饮用水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三年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的所有农村饮用水工程,具体分为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水厂、村级水站(包括联村水站、单村水站)三个类别。
第三条 成立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农饮办”),办公室设在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站,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考核、培训等综合协调工作。明确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站为县级统管机构,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情况摸底调查、建档立卡、问题督查等工作。指定新昌县石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村级水站的净化消毒工作,新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村级水站的水质检测工作。
第四条 设立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村级水站的净化消毒、水质检测、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五条 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乡镇水厂、村级水站的责任主体是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监管主体为县水利水电局和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协同监管。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实行县、镇、村分级管护模式。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的管护主体是县水务集团;乡镇水厂的管护主体是乡镇所属的供水机构(其中厂内运行管理委托县水务集团实施);村级水站的管护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其中站内净化消毒工作由县石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实施),联村水站应由涉及村组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进行管护。
各管护主体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日常巡查、供水管网检修和养护、水费收缴等工作,建立管护日志,健全供水档案,确保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七条 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水厂(站)建档立卡、日常管护、素质培训、水费收缴、水源保护、问题整改等工作,配合做好水质检测工作。
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全县农村饮用水的水质检测工作,各管护主体应将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向受益人口公布。
第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