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DXCD01-2019-0009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9〕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健全全县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昌县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抓好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新昌县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一、参保条件
(一)留存生猪养殖场:实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动,未列入留存场名单的养殖户不予承保,留存场任意侵占土地扩大养殖规模的也不予承保。
(二)无害化处理:在全县实施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之前,没有自备处理池的规模场可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使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公共处理池,未与乡镇、街道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的养殖户不予承保;实行自行处理的规模场需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池方可承保。
(三)冷库和冷柜:各养殖场均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施,未建设冷库或未购置冷柜的不予承保。县财政对冷库建设和冷柜购置适当予以补助:存栏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建小型冷库(20-30立方米及以上),给予建设资金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存栏量500头以下的养殖场配置冰柜(700升以上),给予购置金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操作流程
(一)承保。
1.投保基数确定。投保数量按当年累计出栏数确定,根据县畜牧兽医所提供的留存场生猪限养量作为依据确定投保存栏数,当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存栏数的2.0倍。
2.适用条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的指导意见》(浙发改综体〔2015〕334号)文件,我县现阶段实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生猪养殖保险条款(A款),待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条件成熟,并上报省农险协调办审批后实施生猪保险条款(B款)。
3.承保及收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等按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在收到投保材料和保费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保险系统并签发保单。若逢农业保险政策调整,保险费则按新标准执行。保险期限内养殖户因政策原因关停,人民保险按剩余实际天数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