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绍政发〔2020〕13 号)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行使本县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权。
二、自2020年11月30日起,以下20个方面共394项事项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划转由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一)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二)经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三)教育(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四)公安(人行道违法停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