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健全补助和奖励机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本征收原则,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制订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而搬迁的,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在规定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月计算。补偿标准为:一类区域每平方米15元;二类区域每平方米12.5元;三类区域每平方米10元(区域划分见附表)。
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二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1.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在12个月内的,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际月份结算(每月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05%补偿)。
2.办公、仓储用房按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工业用房按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9%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屋起始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选择高层住宅安置房源的,安置用房的分摊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
3.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现房每平方米100元、期房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助设施及装修费。
4.征收地上车库和地上自行车库,如安置在地下车库(车位)、地下自行车库的,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二)房屋用于经营性用房的补助。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至今的,可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仅指沿街或沿路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O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所在街(路)的类似商业房屋评估比准价与该房屋的法定用途评估比准价之差乘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补助基数。2002年前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80%的补助;2002年至2007年3月2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70%的补助;2007年3月30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50%的补助;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30%的补助。
三、房屋征收奖励和优惠措施
为激励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措施。
(一)为激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实行以下货币补偿奖励:
1.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红线通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未作出或效力终止的项目除外)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用于安置的,按实际购房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奖励基数的10%,重新购房奖励的操作程序由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规定。
2.非成套独有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容积率的,多余部分的土地,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后确定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同时按土地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