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 号)和《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财行〔2020〕4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县财政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补贴。
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等种类。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为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所需费用,在本细则确定的额度内包干使用;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为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日平均工资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确定;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补贴系数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为0.7。
第二章 办案补贴标准
第七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直接费用 900 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 2 天,补贴系数 0.7;
(二)审查起诉阶段,直接费用 1200 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 2 天,补贴系数 0.7;
(三)审判阶段,直接费用 1500 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 4 天,补贴系数 0.7;
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 300 元。
第八条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直接费用 1800 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 5 天,补贴系数 0.7;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直接费用 1800 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 5 天,补贴系数 0.7;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费用 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 5 天,补贴系数 0.7;调解、和解协议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原承办人员继续承办,不另行发放办案补贴;
(四)民事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 1800 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 3 天,补贴系数 0.7;
(五)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 1800 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 3 天,补贴系数 0.7。
第九条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 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5天,补贴系数 0.7。
第三章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现场的值班律师,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类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 1 天,补贴系数 0.7,不发直接费用。
第十一条 值班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办案机关的通知,到专门场所或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以及参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法律帮助卷宗归档符合要求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 150 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 1 天,补贴系数 0.7。
对于当日同一值班律师在同一地点为多个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第 1 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补贴,从第2件起,每件发放补贴 150 元。
第四章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 1 天,补贴系数 0.7,不发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