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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利用和...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证我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昌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矿石资源)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石资源开采秩序,提升环境质量,强化社会效益,按照“疏堵结合、科学管控,依法依规、绿色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矿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全过程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规范经营、做大做强,为新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

主要针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即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料用、砖瓦用等同类用途矿产,具体为:

1.县域范围内所有矿山、探矿点以及工程建设专用采矿点等产生的矿石资源;

2.县域范围内所有市政、交通、水利、土地开发以及其他涉矿工程开挖产生的矿石资源;

3.其他方式取得在县内开采、加工、堆放、销售的矿石资源。

(二)规范工程管理。

1.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是涉矿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矿石资源、经营性用地和工业出让地块所涉压覆资源(包含石料、砂、粘土、宕渣等)的管理和处置主体,应建立工程性余方第三方评估制度,利用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处置方式,积极开展矿石资源处置工作。

2.进一步严格出让方式。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情形外,禁止其他情形协议出让矿业权,严格禁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协议出让。

3.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对《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第(五)点规定的“工程采矿”情形,明确开采出来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县政府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拍方式对外销售,所得收益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参与竞拍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矿石资源加工及销售资质,同时自身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

4.进一步落实场地管理。涉矿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矿石资源、经营性用地和工业出让地块所涉压覆资源(包含石料、砂、粘土、宕渣等)中需要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对外销售的,其中涉及资源堆放问题时,均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落实场地堆放,并向县矿管办备案。

(三)加强行业管理。

1.规范合法矿山企业。对全县商业砂石、硅藻土、氟石矿山以及工程建设专用采矿点开展排查整治,督促每家矿山都建立生产、销售和用电台账,杜绝借用矿山名义实施的超红线开挖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行为,要求每家矿山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已经达到规定时限或完成设计方量的矿山要立即督促退场和复耕复绿,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2.规范大型商混、沥青搅拌企业。实行企业矿石资源来料备案台账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来料及销售台账,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矿石资源,不得未经审批开展矿石资源加工行为。

3.规范临时堆放点和经销点。对全县矿石资源临时加工点开展排查整治,建立临时堆放点生产和用电台账;对全县矿石资源临时经销点开展排查整治,对不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坚决取缔;核实全县矿石资源临时堆放点和经销点是否在有效期内,督促需要办理延期的及时报批,已经达到规定时限且不需要办理延期的立即督促退场和复耕复绿。今后,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公开出让矿产矿业权外,原则上不再审批矿石资源临时堆放点。

4.规范加工、销售企业审批。申请矿石资源加工、销售等相关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并经县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县矿管办)联合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后,由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批。

5.规范矿石资源运输行为。为杜绝偷挖盗采矿石资源进入市场流通,规定全县矿产品运输需使用县矿管办统一印制的新昌县矿产品运输管理单(简称“五联单”),即一个编号对应五联,第一联作为存根由县矿管办保管,其他四联分别由资源受让人、资源去向点、运输方和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各执一联。“五联单”中载明具体运输路线,运输方严格遵照该路线运输,不得偏离。

同时,对批准的临时加工点、经销点出入口增设摄像头,并与公安机关道路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共享,加强视频监管,有效解决各类涉矿违法案件查处难等问题。

(四)加大整治力度。

1.开展全县域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偷挖盗挖国有矿石资源的行为。

2.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抛洒滴漏、“五小件”不齐、私自改装、黑车牛车等矿石资源运输车辆。对因超限超载造成路面损毁、交安设施破损的违法行为要严查严罚。

3.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的矿石资源生产加工行为,一经发现,从速从重查处。

4.严厉打击跨县域偷盗买卖国有矿石资源的行为,增设县际矿石资源运输检查点,重点查处外地偷盗矿石资源输入和本地偷盗矿石资源输出现象。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全面摸排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宣传发动。召开全县矿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各相关部门召开行业企业部署会,各乡镇(街道)、园区召开所辖各村、涉矿企业部署会,以多种形式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五联单”,为矿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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