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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03-21 萧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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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修订)》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修订)

  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做好我区工业用地出让续期工作,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07〕23号)施行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出让年限不到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项目。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办理续期手续,也可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

    1.符合我区现行产业发展导向,属于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内鼓励类、允许类产业和项目的。

    实际用途属于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等政策允许继续按工业用地使用的现代服务业的,由发改部门按鼓励类进行确定;实际用途属于建筑业等的,由发改部门按允许类进行确定。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的。

    3.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类(鼓励发展类)或B类(允许发展类)的。以上等级原则上为续期办理时起最近三年评价中的最低等级(下同),若三年内评价等级呈上升态势,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重新确定适用等级。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准予办理短期续期手续,也可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

    1.属于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内限制类产业和项目的;

    2.工业园区范围内,虽属禁止(淘汰)类产业,但被列入转型或产业提升改造项目的,由所在镇街(平台)出具意见并经经信部门认定后,可在整改期限内予以短期续期;

    3.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符,或因产业调整等原因暂时空置的;

    4.虽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但近期内无拆迁计划的,由所在镇街(平台)出具同意意见后,可予以短期续期;

    5.已列入征迁计划的宗地,暂不实施征迁的,经镇街(平台)认定后,可在征迁计划实施前给予短期续期,续期年限由镇街(平台)认定;

    6.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C类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D类,并征得区经信部门同意续期书面意见的;

    7.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1.已被列入我区现行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且属于工业园区范围外的;

    2.连续三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D类且属于工业园区范围外的;

    3.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4.已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5.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它情形。

    二、续期年限

    (一)符合续期条件,准予办理续期手续的,续期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年,同时,与原合同签订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的,租赁期限参照上述企业类型的续期期限。

    (二)符合短期续期条件,准予办理短期续期手续的,续期最高年限按以下情况认定:

    1.发改产业导向为鼓励类或允许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B类的宗地,一次最长为10年;

    2.发改产业导向为鼓励类或允许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C、D类的宗地,一次最长为3年;

    3.发改产业导向为限制类的宗地,一次最长为3年;

    4.发改产业导向为禁止类或产业不符合工业用途或因产业调整等原因暂时空置的宗地,一次最长为2年;

    同时,续期年限与原合同签订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的,租赁期限参照上述企业类型的续期期限。

    (三)对于续期出让年限起算点以土地证证载时间为准。

    三、收费标准

    (一)标准续期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出让金基数为现行基准地价的20%,在出让金基数上再按联审确定的续期年期(对照《不同年期基准地价表》)进行修正。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续期出让金缴款通知书,续期出让金应一次性交付。

    (二)按照《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萧委〔2014〕13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与开展2017年度全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萧政办发〔2018〕93号)要求,土地续期出让金分等级收取。

    1.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按照标准续期出让金收取;

    2.B类企业(鼓励提升类)按照标准续期出让金上浮5%收取;

    3.C类企业(监管整治类)按照标准续期出让金上浮10%收取;

    4.D类企业(淘汰限制类)按照标准续期出让金上浮20%收取;

    5.发改产业导向为限制类项目的,参照C类企业(监管整治类)执行;

    6.发改产业导向为禁止类项目或产业不符合工业用途或因产业调整等原因暂时空置的,参照D类企业(淘汰限制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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