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象山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积极推进开展影响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环境治理,保护市容卫生,提倡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全面实施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到位,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氛围;市民对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使“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工作成为市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工作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各职能部门、镇乡(街道)职责明确,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烟花爆竹日常管理规范,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得到有效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减少。
二、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的区域及时间
(一)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双禁区”)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包括加油加气站);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商品交易市场;
8.高层建筑;
9.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婚丧事过程中在沿线公路(省道、县道)和城区道路燃放烟花爆竹。
(三)中心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彭姆岭老公路——城西路——丹峰西路——园中路——丹阳路——天安路——象山河路——巨鹰路——丹阳路——海山路——丹峰东路——塔山路——东谷路以西至彭姆岭老公路区域封闭圈。以及梧桐御府、丹府一品、万华康庭、龙泽名园、桃花源、丰泽园、府邸庄园、丹桂花园等小区。其他地区暂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四)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上述期间以外时间,限制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再重新领证,且不再办理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精神,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负责抓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1.县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2.县公安局:加大宣传与管理,引导民众在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要组织力量开展巡查,重点查处和劝阻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在“双禁区”内,不再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对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或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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