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象山县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综合效益,依据《旅游法》《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现象和事物。包括山川河流、海岛海洋等自然旅游资源和古建筑、宗教文化等人文旅游资源。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域内从事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对旅游资源产生影响的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全县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县政府其他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科学保护”的原则,以规划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
县政府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创新旅游发展理念,挖掘各类潜在旅游资源,贯彻实施全区域覆盖、全领域互动、全社会参与的全域旅游发展理念,加强旅游业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商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建设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不断拓展旅游发展空间,催生旅游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第六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科学地利用、有效地保护各种现实和潜在的旅游资源。
第七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跨区域旅游规划,区域旅游资源丰富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应当与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实现多规合一。
旅游规划评审工作一般由规划编制方提出申请,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区域旅游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镇乡旅游规划由县政府审批发布。
旅游规划经批准后,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变更、修编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每五年一次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旅游资源档案和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制定旅游规划的基础数据。
第九条 利用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规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
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浪费旅游资源。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历史建筑和历史人文资源开发经营旅游的,应当保持其文化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旅游资源的利用建设须与周边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新建旅游项目须符合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拟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旅游项目,建设单位或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须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重点旅游资源(目录详见附表)从事旅游项目招商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必须按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实施。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签订招商协议。
第十一条 取得旅游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和旅游项目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承包租赁旅游资源进行旅游项目建设的,须在租赁合同中设定旅游项目准入标准、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约束条款。
现已承包租赁的项目,在合同内未约定上述有关条款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旅游资源项目获得经营许可期间再转租的,应经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同意,重新签订合同并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重大旅游资源经营转租的,须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按照土地(海洋)等资源招拍挂出让的旅游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出让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旅游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旅游项目规划,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所在区域城乡建设规划。旅游项目规划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在旅游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须做好环境影响及压覆矿等评估工作,并提交旅游资源保护方案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在旅游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须按旅游项目规划实施,严格落实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须新征用土地,拟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旅游招商项目实行部门“联审”制度。该类旅游项目形成初步选址意向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概念性规划等材料提交县旅游主管部门,县旅游主管部门就旅游项目业态、规划实施可行性组织联审,联审通过后,相关单位凭《旅游项目联审申报表》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旅游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保护项目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不得在旅游资源地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十六条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应就其对旅游影响及相应旅游配套功能征求县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景区开放前,景区经营者须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听取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景区经营者应当核定景区内的最大游客承载量,并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景区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及时公告并同时向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景区和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十八条 利用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法定程序审批从事旅游开发;(二)侵占或非法买卖景区土地及旅游资源;(三)建设单位闲置旅游资源或非法转让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权;(四)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设施;(五)破坏和侵占景区河道,擅自堵填景区内的自然水系,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垃圾及超标的废水、生活污水和其它废弃物;(六)非法侵占土地、乱占滥用林地;(七)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花草以及采运风景石等行为;(八)修建坟墓;(九)在景区内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和鱼类资源;(十)改变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园林、特色建筑等人文资源风貌;(十一)损坏文物、在景物上刻画、涂写;(十二)兴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和其它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项目;(十三)其它可能危害旅游景区资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为主体予以教育、批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取得旅游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合同规定和旅游项目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依据《合同法》追究有关责任。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承包租赁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开发者不按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开发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擅自改变旅游资源用途等重大违约的、以及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投资强度的,应予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督查旅游项目的进度,建立旅游项目库,实施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做好辖区内旅游项目安全的日常监管。旅游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对旅游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附件:象山县重点旅游资源一览表
附件
象山县重点旅游资源一览表
序号 | 资源单体名称 | 行政区域 | 范 围 |
---|---|---|---|
1 | 松兰山度假区 |
丹东街道 爵溪街道 |
度假区红线范围 |
2 | 韭山列岛 | 爵溪街道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 范围内 |
3 | 大平岗 | 爵溪街道 | 整 岛 |
4 | 石浦老街景区 | 石浦镇 | 景区规划红线范围 |
5 | 檀头山岛 | 石浦镇 | 整 岛 |
6 | 渔山列岛 | 石浦镇 | 保护区范围内 |
7 | 中国渔村 | 石浦镇 | 景区规划红线范围 |
8 | 东海半边山 | 石浦镇 | 景区规划红线范围 |
9 | 牛栏基岛 | 石浦镇 | 整 岛 |
10 | 对面山岛 | 石浦镇 | 整 岛 |
11 | 铜钱礁 | 石浦镇 | 整 岛 |
12 | 东门岛(含东门渔村) | 石浦镇 | 整岛及附近海域 |
13 | 蒙顶山 | 西周镇 |
红线范围详见 象山县旅游用地规划 |
14 | 清风寨森林公园 | 西周镇 | 省级森林公园范围 |
15 | 风门口海上森林公园 | 鹤浦镇 | 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含风门口海湾) |
16 | 大沙沙滩 | 鹤浦镇 | 沙滩范围 |
17 | 环西沪港区域 | 墙头镇、大徐镇、黄避岙乡 | 西沪港及临西沪港山脉山脊线内 |
18 | 泗洲头灵岩山 | 泗洲头镇 | 自然保护区范围 |
19 | 白仙山林场 | 泗洲头镇等 | 林场规划范围内 |
20 | 东屿山 | 涂茨镇 | 整 岛 |
21 | 长沙沙滩 | 涂茨镇 | 沙滩范围 |
22 | 道人山 | 涂茨镇 | 整 岛 |
23 |
花岙岛海洋公园 (包括大、小甲山) |
高塘岛乡 | 保护区范围 |
24 | 象山影视城景区 | 新桥镇 | 景区规划红线范围 |
25 | 新桥灵岩山 | 新桥镇 |
红线范围详见 象山县旅游用地规划 |
26 | 崇馋岛 | 新桥镇 | 整岛及附近海域 |
27 | 白岩山 | 新桥镇 | 规划红线内 |
28 | 红岩景区(含东旦沙滩) | 东陈乡 | 14.4平方公里,其中岛礁面积1.4平方公里、海域10平方公里 |
29 | 旦门山岛 | 东陈乡 | 整岛及附近海域 |
30 | 儒雅洋村、溪里方村、黄埠村、东陈村等历史文化名村 | 村庄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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