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全面贯彻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县“两会”精神,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突出工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工业经济支撑作用,大力推进工业创业创新,加快工业经济转型跨越,确保全社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2%以上、规上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工业投入完成58亿元,净增规上企业超过60家,争取新增上市企业2家、亿元企业5家,新组建集团公司2家,全县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现对2012年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骨干企业扶持力度
1、鼓励重点企业发展壮大。继续实施重点骨干企业“两创倍增”计划。强势型(培育)企业和列为“两创倍增”计划的企业可提出实行目标合同管理,完成目标的,享受约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当年被评为强势型(培育)、实力型、潜力型和实缴税金超过150万元且不低于2010年度实绩的企业,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递增15%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设立上台阶奖,对计税收入首次超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且环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鼓励兼并、联合、重组。对县内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途径组建集团公司,能够发挥龙头作用,重组后总资产超过1亿元且负债率不超过70%的企业,在兼并重组、资产重组、财务规范中,经批准,对其所涉及权证变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重组过程中产生新增财力县可得部分全额奖励,集团组建成功后再给予企业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总部经济基地规划区内,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营运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机构,根据企业的投资和实缴税金情况,以优惠价格安排企业总部用地,用地规模原则上在15亩以内。对设立总部的企业,购置、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按每平方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100万元,5年内不得转让;租赁办公营业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以上的,且租期在3年以上,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新引进注册在象山而生产基地等设立在县外的企业,当年发生在我县计税销售5000万元以上,或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企业落户后三年内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环比新增10%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
二、培育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4、加快培育规模企业。使用好2000万元规模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在标准厂房租费、工业投资、创业辅导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列入年度计划、符合产业导向的规模培植企业并当年实现上规模的,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环比递增15%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60%奖励给企业;新办企业上年实绩为零的,基数按当年实绩减半计算。根据净增规模企业家数,给予镇乡(街道)每家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列入三年培育计划的成长型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超过50万元的,实缴增值税、所得税超过上年30%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60%奖励给企业;对当年实现目标的先按50%的额度予以奖励,第二年实现目标后兑现上年全部奖励并兑现第二年奖励50%,第二年未实现目标不再兑现奖励,三年清算一次。被评为市(省)级成长之星的奖励5万元。
5、发展壮大小微企业。凡当年引进和新办(不含更名、并购、重组、拆分企业)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规下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可得部分30%奖励企业,并给予镇乡(街道)每家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其余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规下企业,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递增15%以上部分,县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完成引进、新办小微企业(当年投产或产出)县考核指标的镇乡(街道),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鼓励原创型企业发展,对筛选纳入县重点扶持的原创型企业,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给予50万以内免反担保风险支持。
6、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毕业起5年内,35周岁以下(含)的高校毕业生来象新办工业项目,携带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项目的,经县经信局创业登记认定,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补助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2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县经信局《创业登记表》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给予50万以内的风险担保支持,并给予担保费优惠。
7、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350万元,用于发展交流、典型宣传、考察学习、新办工业企业、涉企减负等经费补助奖励。加快中小企业培植基地建设,对新设独立核算、独立运作、落户企业15家以上,标准厂房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县中小企业创业(培植)基地、中小企业孵化中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生产的,且列入年度计划的规模培植企业,当年实现上规模的,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元租费补助;第二年销售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继续补助一年,同一企业补助不超2年。继续使用好5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推动各类检测中心、研发中心创建和发展,完善“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安排行业协会发展扶持资金50万元,用于行业课题研究、管理培训、标准起草制订、产学研合作等资源共享建设方面的经费补助。
三、着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8、加强产业规划引导。紧紧抓住海洋经济发展机遇,发挥我县海洋资源优势,深入实施“1555”工业发展战略。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海洋生物、软件信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用地保障、财政奖励、贴息补助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原船舶和模具行业的专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
9、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对列入省级行业龙头骨干的企业和对全县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战略性项目个案,在产业发展、市场开拓、技术转移、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享受县扶持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补助。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行业确定1-2家行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各类要素向新兴产业龙头企业集中。对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引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优质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的,实行“一家企业,一位县级领导,一个帮办小组”进行优质帮办服务。
10、加强要素资源保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优质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的,经认定,可以单独供地,优惠地价。对符合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示范带动强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县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审批等程序后,按实际投资额度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四、提升企业转型创新能力
1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安排结构调整项目扶持资金25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奖励)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引导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针织服装、临港装备、汽配、输变电、水产食品加工、模具等行业,延伸和完善产业链的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象山县重点行业投资项目补助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扶持。
12、鼓励加大设备投入。项目建设期限在2年内,且新增技术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条件的,单体台套分别在3万元、50万元、100万、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3%、4%、6%的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县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现有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鼓励开发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和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首台套的奖20万元、省级首台套奖1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点优秀新产品(包括最佳自主创新工业新产品、最具市场竞争力工业新产品),每项奖励5万元;列入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每项奖0.5万元,通过市级以上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企业同一年度多只新产品可累计奖。
14、鼓励增加研发投入。企业科技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上且占到销售收入2%以上的,按实予以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在补助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5位的企业,其产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凭有效证明奖励20万元,同时获得名牌的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2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1.2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0.5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0.2万元;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奖励500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10万元;对参与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发起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15、鼓励建设技术中心。全县重点行业中新建的工业产品研发中心、工业产品检测中心等,且独立核算、独立运作、服务对象达到15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每家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对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关键检测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8%给予一次性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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