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象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我县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象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象山县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不断推进我县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有效期为3年,每年新增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制造业。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质监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贸粮局、环保局、统计局、外经贸局、市工商局象山分局、象山检验检疫局、县消保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
第七条 质量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评定管理办法、评定标准及获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专家评委会;
(三)组织对评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四)负责受理质量奖的申请、资格审查、公示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向领导小组报告质量奖的评定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九条 专家评委会是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专家评委会在办公室的组织下,按《象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每年评价工作结束后,专家评委会自动解散。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通过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县内同行业前茅;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获得有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或行业协会的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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