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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优秀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县委〔2010〕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营造尊才、爱才的社会氛围,特制定《象山县优秀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象山县优秀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

  一、选拔对象。

  凡在我县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周年以上,对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申请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3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可。

  (三)事业单位申请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等资格),企业单位申请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等资格),申请人员同时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是学科领域带头人;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完成我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从事教育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所创立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我县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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