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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象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象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发〔2011〕35号)精神,结合综合减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综合减负医疗费的范围界定及补助待遇

  综合减负是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包括应急记账、院外检查治疗、处方购药)发生的并在医保年度内结报归集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其中3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80%,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90%。如参保人员历年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在医疗待遇计算时已抵扣了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也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计算范围。

  二、综合减负对象信息采集、审核与发布

  (一)医保年度结束后,县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上一医保年度的综合减负医疗费进行统计,生成符合综合减负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综合减负人员)信息库。

  (二)县医保经办机构对综合减负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25日前确定综合减负人员名单。

  (三)县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定的综合减负人员信息在象山县劳动保障局网站(http://www.xs12333.gov.cn/)发布,供参保人员查询。

  三、综合减负金额划入

  县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1日将综合减负金额划入综合减负人员的历年个人账户。

  划入历年个人账户的综合减负补助金额,可以在就医时按规定抵扣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也可以提取现金。

  四、登记和提取

  (一)可现金提取的金额为综合减负补助金额减去现金提取登记前已被抵扣使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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