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旅游企业:
为适应我县旅游市场发展需求,充分调动旅游组织者积极性,开拓我县旅游客源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12〕11号),结合象山实际,现将《2014年象山县游客招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丝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4年5月30日
(联系人:王欢 0574-65780299)
2014 年象山县游客招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奖励对象
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过策划、组织、引进、销售、宣传等方式,招揽外地游客来我县观光、度假、会务的旅行商、俱乐部、媒体等组织机构。
二、奖励条件及金额
(一)鼓励发展自驾车、房车旅游
1.励发展自驾游。对一次性组织30辆以上,且人数在70人以上的自驾车队,每次奖励该组织机构5000元;一次性组织50辆以上,且人数在150人以上的自驾车队,每次奖励该组织1万元;且一次性组织80辆以上,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自驾车队,每次奖励该组织2万元。
2.励发展房车露营。对一次性组织10辆以上房车,且在本地住宿一晚,每次奖励该组织机构3000元;一次性组织20辆以上,且在本地住宿一晚的,每次奖励该组织6000元。
(二)鼓励引进过夜游客
对旅行社招揽游客在象山县内星(花)级、品牌旅游饭店、县旅游局认定的酒店住宿、用餐、会议等且全年累计消费额度达50万元以上(含) ,按照全年消费额度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含)。
(三)鼓励发展网络营销
鼓励开展在线销售。对旅游企业、网络电商、在线销售机构等策划包装销售象山旅游自由行产品套餐(酒+景),年度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高低取前三名,分别奖励5万、3万、1万元。
(四)鼓励招揽县外旅游团队
1.象山县内旅行社组织县外旅游者来象山旅游的奖励
(1)按照旅游淡季招揽团队游客数量分别予以奖励。每年1月1日一4月30日和11月1日一12月31日为旅游淡季,期间旅行社组织总数达到500人以上,每人奖励8元。
(2)年度内累计接待量达到5000人以上的地接社进行排列,按总量取前6名。设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
2.象山县外旅行社组团来象山旅游的奖励
(1)按照旅游淡旺季招揽团队游客数量分别予以奖励。每年1月1日一4月30日和11月1日一12月31日为旅游淡季,期间旅行社组织总数达到500一1000人,每人奖励8元;1001一2000人,每人奖励10元;2001以上,每人奖励12元。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旅游旺季,期间旅行社组团量以3000人为基数。达到基数后,按照分段累进的办法进行奖励,3000一5000人的每人奖励4元,5001一8000人的每人奖励6元,8000人(不含)以上的每人奖励8元。
(2)年累计招揽游客达到3000人以上,奖励宣传广告费5000元;达到5000人以上,奖励宣传广告费10000元;达到8000人以上,奖励宣传广告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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