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象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象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4年5月30日
附件:
象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象山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1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县政府为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由县级财政预算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起五年内,县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修编、市场开发、行业发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12〕11号)奖励补助兑现等。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重点扶持、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是经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的企业及在我县从事旅游工作的个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营销创新。旅游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营销管理公司且签订2年以上合作协议的,运营满一年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旅游企业联合开拓淡季线路或被列入华东地区长线线路,且年接待团队达到30个以上的,每条线路奖励5000元,单家企业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旅游企业参加旅游宣传促销、招商引资、商品展示展销等活动,展位费补助50%,单家企业单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区域合作。旅游企业新开通旅游散客专线,且年送客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每条专线一次性奖励6万元;旅游企业在外地设立独立经营的分社、旅游形象店,运营满一年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七条 会奖旅游。新注册的会展公司和专业会议公司,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第一年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可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两年奖励50%。旅游企业承接外地会议、会展,单次会议、会展饭店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的,视旅游淡旺季分别给予营业额5%和2%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招徕客源。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旅游企业通过各类形式招徕客源。(游客招徕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壮大规模。旅行社自2012年起五年内,年计税收入首次超(含)20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6000万元的旅行社,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12万元;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三年内其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可得部分奖励50%。旅游饭店自2012年起五年内,年计税收入首次超(含)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8000万元的旅游饭店(酒店),奖励3万元、8万元、13万元、18万元。旅游企业首次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首次获得省、市名牌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引进国外著名饭店集团20强(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或公告)的高星级饭店在我县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引进并纳税在我县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饭店品牌建设。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绿色旅游饭店金叶级、银叶级的,分别奖励12万元、6万元。新办品牌连锁经济型酒店、主题精品酒店营业满一年的,经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新评为银鼎级、金鼎级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评为三花级、四花级、五花级市经济型酒店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三年内对新评为县家庭旅馆示范户的,每户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旅行社品牌建设。新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全市最佳旅行社”、“全市优秀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2万元、1万元(以2012年政策出台后新评的可享受该奖励,不同奖项可重复奖励)。新评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上述获评旅行社可直接列为县疗休养定点单位。
第十二条 景区品牌建设。评为国家5A级旅游区(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的,奖励100万元;评为国家4A、3A级旅游区(点)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评为省三星、二星乡村旅游点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新评为省旅游强镇、省特色旅游村、省旅游特色经营户(点)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1万元。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厕所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三条 智慧旅游。经县相关部门核准,新开发智慧旅游软件且配套设备单体投入10万元以上的企业,运营满一年后补助总投资额的10%,单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旅游企业,年网上交易量达到1万张门票以上(4000间客房以上)或单家企业年网上交易量占年总销售量的20%以上,且年网上交易量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年网上交易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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