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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意见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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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深化“平安下城”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倾力打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和谐城区,现就我区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平安下城”、“和谐下城”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综合协调,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民间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体系,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紧密衔接配合,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大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覆盖,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努力使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更加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职责更加明晰,排查预警措施更加有力,多元化解成效更加明显,实现“三不出、三遏制”的工作目标,即: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疑难事件不出区,重大群体性事件、非正常访、极端恶性案件有效遏制。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1、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着力加强对大调解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主导和引领作用。全面推进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坚持领导干部定期下访、接访,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和维权渠道;坚持领导干部包案制,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三定一包”(定单位、定人员、定时间、包调处),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严防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及防止影响全局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

2、强化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工作由区司法局牵头,主体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区司法局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严格执行纠纷管辖、纠纷受理、调解步骤、调解协议制作等程序规定,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二要指导医疗、道路交通、消费者权益等行业性和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三要深入推进“和事佬”调和工作,注重发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和专家学者的作用,适时建立调解员专家信息库,积极探索“网络调解、点单服务”新机制,让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类别选择专家调解员;四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有效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3发挥行政调解的导向作用。行政调解由区法制办牵头,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关部门),通过大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专业和综合作用。区法制办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要建立由各相关行政部门参加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排查、分析、研判、汇总、上报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积极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和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4、提升司法调解的保障功能。司法调解由区法院和区检察院牵头,通过切实强化司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后盾作用。区法院要健全完善涉诉矛盾纠纷综合化解工作体系,加强与基层组织良性互动,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延伸,从案件审理向立案、执行、信访等各环节延伸,贯彻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要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加强法律业务指导,依法及时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5、重视仲裁调解的积极作用。仲裁调解的主体是各级仲裁委和各专业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注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重视运用案外调解资源先予调解,调解不成再予裁决。要健全委托调解机制,实现“裁调对接”,依托区、街道、社区等各级调解组织将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在基层。

6、完善多元化解的衔接机制。一是继续深化“和谐365”工作模式,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衔接配合,按照“衔接顺畅、协调联动、优势互补、形成链状”的要求,加强“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裁调对接”、“访调对接”、“上下对接”、“部门对接”等各类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流程、对接程序、效力确认等制度和机制建设,切实发挥大调解机制的综合优势和整体效能;二是依托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和事中心,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处理,一体化解决”,掌控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总体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大社情民意和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充分发挥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平台作用,落实“网组片”服务管理工作举措,整合基层综治(维稳)、信访、司法力量,形成调解合力,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四是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调解工作,通过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及社区“和事佬”协会等其他社会民间调解组织调和促和功能的有效发挥,扩大矛盾纠纷化解的覆盖面,同时继续拓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创新社会管理、打造“平安下城”的基础工程,建立完善各级大调解工作平台。一是成立全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委、区政府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主导和引领作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化解、督查督办、考核考评等工作职责;二是各街道要相应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依托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建设大调解工作平台;三是社区要整合“网组片”各类资源,选好配强调解员、综治社工,充分利用社区“和事佬”协会等民间草根组织有效化解辖区内矛盾;四是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社会群体组织也要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调解的组织力量;五是建立大调解专家咨询库,储备各类调解专才,增强调解队伍的专业素养。

2、落实工作保障。各街道、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积极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场地、设备、人员等保障,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外包的方式,并落实服务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由各街道、各部门从维稳、信访等专项经费落实,奖励标准参照《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并随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标准。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加大对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提升调解员运用法规政策的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的技能。各街道、各部门要鼓励、扶持建立一批有品牌、有口碑的调解工作室,寻求一般调解的“普通门诊”与品牌工作室的“专家门诊”相结合的调解工作新途径。

3、强化督查考核。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要加强督查和业务指导,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全面健康开展。司法局、法制办、法院、检察院、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牵头作用,对具体业务加强指导和检查。区委、区政府将大调解工作责任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并将责任落实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致使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规模越级上访、个人极端事件的,要落实“一票否决”,并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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