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下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为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明确依据的,按有关会计凭证中的价格记账,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产核资等工作;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进行审批。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对所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人管理,实行资产管理员制度,进行责任化管理,实现保值增值。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细帐、总帐;定期进行实际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其安全、完整。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单位会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单位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通过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固定资产的条码管理、年度盘点、内部调配、资产处置等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购入、自制自建、调入、受赠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行政部门统一验收,行政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入帐单”(见附件1)中除记帐凭证号以外的有关内容,再交会计部门填写记帐凭证号。会计部门将填写后的“固定资产入帐单”一联交行政部门,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另一联留会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第十一条 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属于长期(一般均指半年以上)借入情况的或尚未明确所有权的,先由行政部门设置原值为零的帐外资产“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备查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单位内相互调拨时应由行政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见附件3),经调入、调出部门确认后,一联留行政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卡片”,其他两联分别交调入、调出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根据《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下财[201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标准以上的,通过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出具《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会计部门依据批复书调整帐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标准以下的,通过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部门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做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行政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盘点,将盘点结果和书面总结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财政局,存在盘盈、盘亏情况的,需说明原因,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审批,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每年年末,依据《下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年度综合考评范围。
第十六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依据事实及相关法规、规定,在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考核中提出加、扣分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