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转让、调拨、捐赠、报废、盘亏和非正常损失;股权转让;呆坏账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损失等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财政部门批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单位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更新固定资产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需要以转让、调拨、捐赠、报废、盘亏和非正常损失等方式处置的,应当通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包括处置事由、处置方式、资产构成及其数额、资产状况说明、更新经费安排等;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书等;
(三)决定捐赠、转让事项的有关文件;
(四)资产盘亏的情况说明;
(五)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房改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等;
(六)非正常损失资产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七)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定向调拨固定资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拨对象原则上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定向捐赠固定资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捐赠只能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八条 调拨或捐赠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核对需处置资产的相关材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上报的《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签署意见,出具《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按规定程序办理账务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固定资产的(房屋除外),单位在收到资产处置批复书后,应当将报废资产相对集中存放,由财政部门定时统一收缴,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固定资产的,单位在收到资产处置批复书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
资产交易应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时,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的90%时,应由财政部门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章 股权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股权转让,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股权处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要求转让股权的申请报告;
(二)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股权转让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的股权转让批复文件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股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股权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
股权转让应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时,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的90%时,应由财政部门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四章 其他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担保(抵押)损失等其他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填报《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流动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的申请文件,包括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对方单位情况说明;
(二) 债权或股权凭证;
(三)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如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提交法院判决书;
(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上报的《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流动资产处置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出具《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第二十一条 规定标准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资产产权归属不清的资产,由财政部门组织产权界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城区财政局《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试行办法》(下财[2004]13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