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塘、灯塔、西文“城中村”改造试点(一村一方案)农居回迁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关于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专题会议纪要》(杭撤建办[2003]9号)、《关于转发<三塘、灯塔、西文“城中村”改造试点(一村一方案)农居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下政办发[2007]53号)等集体所有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塘、灯塔、西文“城中村”改造试点(一村一方案)的农居回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为安置主体,街道为回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成立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统筹辖区范围内的回迁安置工作;区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安置对象和资格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被安置人员,是指入住农转居多(高)层公寓时户籍在册的下列条件人员:
1、撤村建居原在册农转居人员;
2、区政府批准撤村建居之日登记在册的原农户中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3、符合第1、2项条件人员的配偶及自然增长的出生人口。
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可计入户籍享受同等安置资格:
1、原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义务兵);
2、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3、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的。
第五条 符合独生子女相关政策并经当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被拆迁户,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六条 在拆迁协议规定过渡期内的死亡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但超出过渡期至回迁截止日前的死亡人口仍计入安置人口。
被安置人员中已享受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不再享受安置指标。不符合政策非正常迁入的户籍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属外地农村户口的被安置人员需出具户籍所在地无单独批地建房的证明;属外地居民户口的被安置人员需出具户籍所在地未享受福利性分房的证明;因婚嫁跨区域安置的,安置指标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向市房管部门等申请核查被安置人员是否享受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区政府负责核定安置标准,国土资源下城分局负责审核安置资格。
第三章 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试点社区的农转居人员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以建安价购买,10平方米以成本价购买;如入住高层、小高层,在原标准上增加10%的建筑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55平方米,其中44平方米以建安价购买,11平方米以成本价购买。
根据《关于转发<三塘、灯塔、西文“城中村”改造试点(一村一方案)农居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下政办发[2007]53号)文件调减建安价,多层住宅从1191元/平方米调减为670元/平方米,小高层从1547元/平方米调减为91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从1714元/平方米调减为910元/平方米,成本价和综合价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杭政函[2005]77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试点社区的农转居人员安置面积按以上标准外,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产生的费用由农转居人员自行承担。如入住高层、小高层,该增加安置面积部分同样可增加10%的建筑面积,并按综合价结算。
因原宅基地批建不一造成的扩面部分,被拆迁户按标准可向经合社、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经合社、街道负责审核明确后,可以向建设单位以市场优惠价购买不超过核定面积的房产,并核发所有权证。
第十条 回迁安置时户型搭配方式以不超过被安置户应安置总面积为前提,如因户型不可分割,造成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标准时,按户总安置面积计算,超标准5平方米内(含5平方米)按成本价结算;超标准5-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综合价结算;超标准1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结算。
凡享受市场优惠价扩面部分的被安置户,不再享受10平方米户型不可分割因素的扩面优惠。
房屋安置面积以杭州市房管局测绘成果为准。
第十一条 安置房市场价将根据回迁时同地段的市场情况,经评估公司评估后报区政府备案。安置房市场价以回迁时同地段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市场优惠价以安置房市场价的60%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被安置户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分别注明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市场优惠价和市场价。在结清安置房价款及相关费用后,建设单位负责交付安置房。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三条 安置工作应坚持“依法、阳光、和谐”原则,由街道负责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组成的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政策解释、信访维稳和具体分房工作。
在安置前,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制定安置分房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向被安置户公示。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回迁安置时间由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以登报、公告、发通知等形式公布。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应在安置前对原拆迁档案进行整理,清查回迁安置资料,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彻底掌握被安置户的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内部矛盾等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被安置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由杭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安置确认表》,并随带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交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审核。由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统一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协同做好审核工作。
公示无异议后,由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会同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市房管局有关部门核查福利分房享受情况,再报国土资源下城分局审核安置资格,根据区政府核定的安置标准确定具体安置面积。
安置房可通过摇号、抽签、按签约腾空先后顺序号选房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确定。
安置分房过程应公开进行,由公证处当场公证,结果公示。
安置完毕后,被安置人员的相关资料由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会同建设单位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市房改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视为已享受房改房分房待遇。
第十五条 安置房确认后,被安置户凭分配单结算房款,并交清物管费等需交纳的相关费用后领取钥匙。
因房源不足,未能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被安置户,过渡费应按未安置面积比例发放。
第五章 权证办理
第十六条 凡享受政策规定入住农转居多(高)层公寓的被安置户可办理相应的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属城中村改造的被拆迁户,享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文件中“超出人均50平方米(小高层、高层可增加10%)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增加的安置面积指标”政策的安置面积,只核发使用权证,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标注“该部分面积为使用权”字样。
第十七条 根据“谁建设,谁领证”原则,农转居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由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建设单位完成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农转居多(高)层公寓所有权权利人可委托建设单位统一办理私有产权登记手续,领证相关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权利人申请农转居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权利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3、权利人作为被安置人员的资格证明;
4、建设单位出具的农转居安置协议书原件;
5、经市房改办和区政府盖章确认的安置房屋确认表原件;
6、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7、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8、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权利人在领取农转居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凭房产证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领土地证。
在规定时间内未委托建设单位办理私有产权登记手续的权利人可自行办理相关权证。
第十八条 农转居多(高)层公寓上市交易时,房屋所有权人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减免的大市政配套费和相关规税规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农转居多(高)层公寓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再由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进行接收,确保各类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和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农转居多(高)层公寓应根据农居点总体规划方案确定布局,被拆迁户原则上在原社区范围内安置,在本社区安置确有困难的,可由区政府协调实行跨社区安置。
第二十一条 凡本区属于撤村建居范围内的涉及国家、省、市政府工程、其它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地建设单位,不自行建设拆迁安置用房而向区多层农居建管中心购买拆迁安置房进行安置的,需签定书面购房协议。征地建设单位在签定购房协议后,原则上应支付90%的合同款。安置房交付后,征地建设单位再与区多层农居建管中心进行最终结算。安置工作费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回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区委办发[2012]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转居多(高)层公寓的被安置人员应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虚报、瞒报真实情况,或阻挠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一经查实,取消本户安置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安置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思想,凡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下城区农居回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实施办法正文文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