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7年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市、区)为单位,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保持在80%以上,动态使用率保持在50%以上。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新生儿访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早孕建册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产后访视率达到9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7%以上,健康体检表完整率保持在7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规范管理率保持在6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与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覆盖率达到45%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保持95%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到95%以上。
为接受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艾滋病和结核病防控等服务的常住非户籍人口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疫规划、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较上年度提高不少于2个百分点。
15岁及以上人群烟草使用流行率较上一年度降低不少于0.6个百分点。
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二、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2017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45元提高至50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巩固现有项目,适当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并统筹安排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等项目经费(具体内容见附件)。根据国家要求,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等两个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项目内容、实施主体、资金用途和服务模式等保持不变,具体可参照2015年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按照均等化服务要求统筹安排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项目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完善资金拨付方式,鼓励各地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财社〔2015〕133号),采用标化工作当量法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政府购买。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继续加大对村医支持力度,使其承担40%左右的任务(不含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和健康素养促进项目),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不得采取按经费标准直接拨付的简单方式。
三、落实新版服务规范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的通知》(浙卫发〔2017〕51号),及时组织培训,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加强培训管理,改进培训方式,注重培训效果,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级相关专业公共卫生(含中医)机构培训全覆盖,并强化服务要求的规范统一和有序衔接。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以高血压为突破口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项目管理
进一步强化各级项目办的组织协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信息化推进、政策建议等职能,加强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处(科)室的协调,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责任。加强业务管理骨干培训,每个市、县(市、区)要有一名精通业务的综合型管理人员。深入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提质扩面,重点加强老年人、慢性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失独家庭和特困人群等的签约服务,推行团队服务,强化诊间随访,促进医防结合,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服务内容和政策,提高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挖掘各地创新和特色做法,认真做好第二轮改革创新案例培育工作。
五、强化信息化运行
积极推进市、县两级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升级完善,基本实现各地区域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诊间HIS系统的互通共享,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市、县两级电子健康档案平台与省级平台实现传输和共享。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项目考核中的作用,逐步将信息系统业务运行中生成的原始数据作为绩效量化考核的重要来源。注重电子健康档案的“互通共享”,通过网络平台、手机APP等,逐步将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发挥健康档案在居民自我健康管理中的作用。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基层〔2017〕2号),做好项目进展数据上报工作,上报质量将列入省级年度考核范围。
六、加强绩效考核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要求,进一步健全考核机制,强化县级考核主体作用,规范考核质量。从注重过程考核逐步转向注重结果考核,将居民感受度列为重要考核内容。注重问题导向,强化既往绩效考核发现问题的追踪与整改落实。加强项目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强化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和通报机制。省级将对各地2017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向全省通报,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2014年版)的通知》(浙卫发〔2014〕120号),低于850分的县(市、区)相应扣减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启动12周年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服务绩效。
七、做好体检工作
2017年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18号)要求落实,体检对象、体检频次及体检内容不变。各地要抓住体检关键环节加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体检当日、体检结果反馈等环节,做好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等工作。
附表: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doc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2日